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字第910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910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4月1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促字第9102號債權人裕城興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振源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高敏盛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確認本件債權人為裕城興業有限公司或林振源(因聲請狀
當事人欄同時列裕城興業有限公司、林振源為債權人,而狀附證物出貨單影本當事人為裕城興業有限公司),如有誤載,併請具狀更正。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5年4月1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許雅萍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5年4月14日
書記官施玉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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