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9年度上字第27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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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9年上字第27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0月12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99年度上字第272號上訴人 廖金鋇 龔廖爽 之承.訴訟代理人 劉佳田 律師視同上訴人 龔天進 訴訟代理人 龔廖婉疇 視同上訴人 龔芳美 視同上訴人 張國祥 龔周明 之承.訴訟代理人 溫正男 被上訴人 龔銘洋 訴訟代理人 楊盤江 律師複代理人 江來盛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因分割共有物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100年10月18日上午9時55分在本院第36法庭另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0年10月12日
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袁再興
法官盧江陽法官吳惠郁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周巧屏中華民國100年10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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