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聲字第68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2月13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聲字第685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詹智安上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7年度執聲字第44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詹智安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
理由
一、本件受刑人詹智安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分別經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並有受刑人請求檢察官定應執行刑聲請狀附卷可稽;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2月13日
刑事第十二庭法官顏銀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俞君中華民國107年2月13日附表:
┌────────┬─────────┬─────────┬─────────┬─────────┐│編號│1│2│3│4│├────────┼─────────┼─────────┼─────────┼─────────┤│罪名│妨害自由│恐嚇│詐欺│詐欺│├────────┼─────────┼─────────┼─────────┼─────────┤│宣告刑│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1年2月│有期徒刑1年│├────────┼─────────┼─────────┼─────────┼─────────┤│犯罪日期│103年7月14日│103年7月14日│103年11月8日至103│104年5月4日│││││年11月10日││├────────┼─────────┼─────────┼─────────┼─────────┤│偵查(自訴)機關│嘉義地檢103年度偵│嘉義地檢103年度偵│臺中地檢105年度少│臺中地檢106年度偵││年度案號│字第6040、7236號│字第6040、7236號│連偵緝字第8號│字第622號│├───┬────┼─────────┼─────────┼─────────┼─────────┤││法院│嘉義地院│嘉義地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最後├────┼─────────┼─────────┼─────────┼─────────┤│事實審│案號│103年度訴字第589號│103年度訴字第589號│105年度審訴字第│106年度易字第1619││││││1227號│號││├────┼─────────┼─────────┼─────────┼─────────┤││判決日期│104年5月19日│104年5月19日│105年11月8日│106年9月6日│├───┼────┼─────────┼─────────┼─────────┼─────────┤││法院│嘉義地院│嘉義地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確定├────┼─────────┼─────────┼─────────┼─────────┤│判決│案號│103年度訴字第589號│103年度訴字第589號│105年度審訴字第│106年度易字第1619││││(經本院以105年度撤│(經本院以105年度撤│1227號│號││││緩字第42號裁定撤銷│緩字第42號裁定撤銷││││││緩刑)│緩刑)││││├────┼─────────┼─────────┼─────────┼─────────┤││判決│104年6月18日│104年6月18日│106年6月14日│106年12月13日│││確定日期│││││├───┴────┼─────────┼─────────┼─────────┼─────────┤│是否得易科罰金│是│是│否│否│├────────┼─────────┴─────────┴─────────┼─────────┤│備註│編號1至3經本院106年度聲字第3595號定刑1年4月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