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聲字第122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聲字第122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4月24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聲字第1220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林佑庭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8年度執聲付字第24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林佑庭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謂:受刑人林佑庭前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經本院合計判處有期徒刑8年10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08年4月12日核准假釋,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103年度審訴字第1794號),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二、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4月24日
刑事第十四庭法官林龍輝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蘇珮瑄中華民國108年4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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