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聲字第122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聲字第122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4月24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聲字第1222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陳盟元上列受刑人因詐欺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8年度執聲付字第24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盟元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盟元因詐欺案件,經判處有期徒刑
1年10月,於民國106年12月6日送監執行,現於法務部矯正署臺中監獄執行中,茲受刑人於108年4月19日經核准假釋,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前因詐欺案件,經本院以105年度易字第31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年10月,檢察官上訴後,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05年度上易字第2066號判決,認上訴無具體理由,違背法律上之程式而駁回上訴確定,是本院仍為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受刑人於106年12月6日入監服刑,現於法務部矯正署臺中監獄執行中,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於108年4月19日經法務部矯正署以法授矯字第10801591831號核准假釋,聲請於其假釋期中付保護管束。經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4月24日
刑事第十二庭法官林姿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白孟倫中華民國108年4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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