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0年度基小字第2391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0年基小字第2391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2月10日

裁判案由:給付信用卡消費款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110年度基小字第2391號原告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洪主民 訴訟代理人 潘威翔
陳鏡被告 林耀篁林文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1月2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萬陸仟肆佰伍拾壹元,及其中新臺幣肆萬柒仟肆佰參拾參元自民國九十五年二月二十五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點九九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11年2月10日
基隆簡易庭法官姚貴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
當事人之上訴,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訴狀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11年2月10日
書記官湯惠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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