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桃補字第134號
原 告 甲○○
被 告 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桃園榮譽國民之
家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股份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即原告主張之股份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7萬
5,00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4,080元;又本件並無民事訴訟法第
403條第1項前段於起訴前應經法院行調解適用,爰依同法第249
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並應
補正被告正確名稱及法定代理人之姓名、住所,如逾期未補正,
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15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黃翊哲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抗
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15 日
書記官 阮承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