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96年度士小字第197號民事判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原   告 習技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丙○○
      乙○○
被   告 丁○○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貨款事件,經本院於民國96年3月12日言詞辯論
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捌萬捌仟伍佰陸拾元,及自民國九十六年
二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貳佰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爭執事項、理由要領: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
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
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起訴主張:
1被告向原告購買ALE/INAMERICA語言系統一套。約定價金
為新台幣97150元,頭期款為4900元,餘款分25期給付,
自民國94年1月起,以每月5日為付款日,按月給付3690
元。
2詎被告於支付第2期(即第1次)的分期款項後,即未再
依約履行給付義務。依約定,被告已喪失期限利益。
3爰依買賣契約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金
額、利息。
三、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與所述相符之購買合約書、約
定條款。分期付款明細表等為證。被告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
由未到場,亦未提出任何書狀作任何聲明及陳述,應堪認原
告之主張為真實。
四、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在10萬元以下,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
20規定,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五、本件訴訟費用為新台幣1200元(其中裁判費為1000元,登報
費為200元)。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15  日
      士林簡易庭法官蘇嫊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
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
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
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
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書記官陳淑蘭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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