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簡易庭(含朴子)112年度朴簡字第113號民事裁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朴簡字第113號

原告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訴訟代理人 黃彣堯

上列原告與被告 陳忠耿陳翁白陳壽陽 之繼承人間請求撤銷遺產分割登記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並依被告人數提出繕本,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債權人依民法第244條規定,提起撤銷遺產分割之訴,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應以包含債務人在內之全體繼承人為被告,其當事人始屬適格。又經全體繼承人協議就被繼承人之全部遺產整個分割後,該分割遺產協議係存在於被繼承人之遺產整體,並非僅就某個別遺產協議分割,則繼承人之債權人應不得以全部遺產中之個別財產分配有害及債權,就該個別財產之分配訴請法院撤銷。另原告起訴狀記載之被告「陳壽陽之繼承人」個人資料不明,起訴亦不合程式。而本件分割繼承登記資料已查覆,且依卷附資料除起訴狀所載土地及建物外,被繼承人尚有其他繼承人及其他遺產,本院已於民國112年6月15日發函命原告應於文到5日內應到院閱卷,併以訴狀表明適格之全體被告、請求之原因事實及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通知補正函已於112年6月19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本院卷第81頁),原告迄未聲請閱卷並補正。

二、提出記載正確被告完整姓名、地址、訴之聲明之更正書狀,並按被告人數提出繕本。

中華民國112年7月5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朴子簡易庭

法官羅紫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7月5日

書記官江柏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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