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12年度北司調字第40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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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北司調字第408號
聲請人 陳麗芬
共同代理人 王健安 律師
黃若清 律師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等間聲請返還不當得利調解事件,聲請人對本院於中華民國112年6月16日所為112年度北司調字第408號民事裁定提出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裁定撤銷。
理由
一、按當事人對於司法事務官處理事件所為之終局處分,得於處
分送達10日之不變期間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司法事務官認前項異議有理由時,應另為適當之處分,此觀
民事訴訟法第240條之4第1項前段及第2項前段規定甚明。
二、異議意旨略以:聲請人係請求相對人等57人就無權占有聲請人公同共有之土地應給付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是自聲請人之聲明以觀,於相對人等57人間係各自獨立,並無合一確定之必要,並非全體相對人未同時出席即會導致調解不成立,故無原裁定所載「無調解成立之望」之疑慮等語。經查,本件異議難謂無理由,且本案進行調解程序確有促進訴訟外紛爭解決與減少法院訟源之公共利益存在,故原裁定予以撤銷。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0條之4第2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5 日
臺北簡易庭司法事務官陳美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