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簡易庭(含朴子)107年度朴簡字第151號民事判決

臺灣 嘉義 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7年度 朴簡字 第151號

原告 陳秀英

訴訟代理人 曾獻賜 律師

被告 謝文玲郭財 之繼承人

郭維桓郭財之 繼承人

郭韋辰 即郭財之繼承人

前三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朱麗琴

被告郭 邱錦菊 即郭財之繼承人

郭俊興 即郭財之繼承人

郭俊利 即郭財之繼承人

郭忠榮 即郭財之繼承人

郭松 即郭財之繼承人

李嘉忠 即郭財之繼承人

李燦慶 即郭財之繼承人

李宜娜 即郭財之繼承人

李月珠 即郭財之繼承人

李月華 即郭財之繼承人

李月眉 即郭財之繼承人

王伯村 即郭財之繼承人

王伯宏 即郭財之繼承人

汪淑敏 即郭財之繼承人

汪鴻文 即郭財之繼承人

汪鴻彬 即郭財之繼承人

楊惠雯 即郭財之繼承人

楊惠娟 即郭財之繼承人

楊靖儀 即郭財之繼承人

楊健聰 即郭財之繼承人

王碧昭 即郭財之繼承人

王秀粧 即郭財之繼承人

黃正中 即郭之繼承人

黃子明 即郭之繼承人

黃宗仁 即郭之繼承人

黃宗義 即郭之繼承人

吳金英 即郭之繼承人

郭士鳴 即郭之繼承人

郭秀美 即郭之繼承人

郭美秀 即郭之繼承人

郭榮二 即郭之繼承人

郭俊源 即郭之繼承人

郭金富 即郭之繼承人

吳参福 即郭之繼承人

吳秀玲 即郭之繼承人

吳俞臻 即郭之繼承人

吳淑鈴 即郭之繼承人

吳崇榮 即郭之繼承人

吳順益 即郭之繼承人

郭金蕊 即郭之繼承人

郭榮宗 即郭之繼承人

郭榮輝 即郭之繼承人

郭榮文 即郭之繼承人

賀瑞庭 即郭之繼承人

賀瑞麟 即郭之繼承人

陳世昌 即郭之繼承人

陳世喜 即郭之繼承人

陳淑貞 即郭之繼承人

陳淑梅 即郭之繼承人

蔡啓鴻 即郭之繼承人

郭秋香 即郭之繼承人

郭慶福 即郭之繼承人

郭國修 即郭之繼承人

杜玉甄郭拏 之繼承人

郭畯閎郭俊志郭拏之 繼承人

郭彥塍 即郭拏之繼承人

郭羿 均即郭拏之繼承人

郭如杏 即郭拏之繼承人

郭絢貞 即郭拏之繼承人

吳永生 即郭拏之繼承人

林淑玲 即郭拏之繼承人

吳曉薇 即郭拏之繼承人

吳慧蟬 即郭拏之繼承人

郭麗玉 即郭拏之繼承人

郭秀絨 即郭拏之繼承人

林正芳 即郭拏之繼承人

林明珠 即郭拏之繼承人

林明吟 即郭拏之繼承人

洪新發 即郭拏之繼承人

洪淑美 即郭拏之繼承人

洪淑華 即郭拏之繼承人

李吳昭 即郭拏之繼承人

李豐收 即郭拏之繼承人

李國賓 即郭拏之繼承人

訴訟代理人 陳崇善 律師

被告 李國良 即郭拏之繼承人

李信夫 即郭拏之繼承人

蔡茂成 即郭拏之繼承人

蔡博翔 即郭拏之繼承人

蔡家薰 即郭拏之繼承人

蔡惠珠 即郭拏之繼承人

蔡惠玲 即郭拏之繼承人

蔡春華 即郭拏之繼承人

蔡翁金英 即郭拏之繼承人

蔡玉秀 即郭拏之繼承人

蔡中傳 即郭拏之繼承人

蔡忠寶 即郭拏之繼承人

蔡忠進 即郭拏之繼承人

鄭昆華 即郭拏之繼承人

蔡洪 阿珠 即郭拏之繼承人

洪玉生 即郭拏之繼承人

鄭愛珠 即郭拏之繼承人

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高雄市榮民服務處即龔

達明之遺產管理人即郭拏之繼承人

法定代理人 林立才

訴訟代理人 郭倍宏

黃左源

被告 莊朝盛 即郭拏之繼承人

莊碧華 即郭拏之繼承人

莊瓔鈴 即郭拏之繼承人

莊晴婷 即郭拏之繼承人

莊小萱 即郭拏之繼承人

蔡莊秀鳳 即郭拏之繼承人

莊鳳蘭 即郭拏之繼承人

蔡崇智 即郭拏之繼承人

蔡崇德 即郭拏之繼承人

蔡鄭月雪 即郭拏之繼承人

蔡任慶 即郭拏之繼承人

蔡任重 即郭拏之繼承人

蔡文怡 即郭拏之繼承人

蔡文琪 即郭拏之繼承人

蔡朝川 即郭拏之繼承人

蔡朝瑞 即郭拏之繼承人

蔡朝陽 即郭拏之繼承人

蔡玉山 即郭拏之繼承人

蔡麗梅 即郭拏之繼承人

蔡麗美 即郭拏之繼承人

李世昭郭騰霧 之繼承人

李明傑 即郭騰霧之繼承人

李昇璋 即郭騰霧之繼承人

郭豊益 兼郭騰霧之繼承人

郭豐民 即郭騰霧之繼承人

郭双鳳 即郭騰霧之繼承人

郭美鈴 即郭騰霧之繼承人

郭彩秀 即郭騰霧之繼承人

郭美秀即 郭米秀 即郭騰霧之繼承人

洪文娟 即郭騰霧之繼承人

洪文彬 即郭騰霧之繼承人

洪文良 即郭騰霧之繼承人

郭金治 即郭騰霧之繼承人

郭閱治 即郭騰霧之繼承人

郭林秀 女即郭騰霧之繼承人

郭玫稷 即郭騰霧之繼承人

郭晏綾 即郭騰霧之繼承人

郭妘瑄 即郭騰霧之繼承人

郭雅君 即郭騰霧之繼承人

郭益誠 即郭騰霧之繼承人

郭文祺 即郭騰霧之繼承人

曾博巖 即郭騰霧之繼承人

吳錤鐘 即郭騰霧之繼承人

吳麒宏 即郭騰霧之繼承人

李登煌 即郭騰霧之繼承人

李登如 即郭騰霧之繼承人

蔡秀春 即郭騰霧之繼承人

蔡德賢 即郭騰霧之繼承人

黃江懷 即郭騰霧之繼承人

黃秋林 即郭騰霧之繼承人

李黃金葉 即郭騰霧之繼承人

黃玉英 即郭騰霧之繼承人

郭振明郭賜郭天庇 之繼承人

郭瑞和 即郭賜及郭天庇之繼承人

郭秋蘭 即郭賜及郭天庇之繼承人

郭夏蘭 即郭賜及郭天庇之繼承人

郭瑞美 即郭賜及郭天庇之繼承人

郭玉霞 即郭賜及郭天庇之繼承人

郭振旺 即郭賜及郭天庇之繼承人

王錦淑 即郭賜及郭天庇之繼承人

郭怡伶 即郭賜及郭天庇之繼承人

郭欣婷 即郭賜及郭天庇之繼承人

郭振祥 即郭賜及郭天庇之繼承人

郭振瑞 即郭賜及郭天庇之繼承人

郭惠妃 即郭賜及郭天庇之繼承人

郭惠玲 即郭賜及郭天庇之繼承人

郭文福 即郭賜及郭天庇之繼承人

郭農興 即郭賜及郭天庇之繼承人

洪聰詠 即郭賜及郭天庇之繼承人

林洪枝雀 即郭賜及郭天庇之繼承人

洪宛琪 即郭賜及郭天庇之繼承人

洪奕婕 即郭賜及郭天庇之繼承人

王玉珠郭天助 及郭天庇之繼承人

郭書舟 即郭天助及郭天庇之繼承人

郭原彰 即郭天助及郭天庇之繼承人

黃尹萱 即郭天助及郭天庇之繼承人

黃語晨 即郭天助及郭天庇之繼承人

郭桂容 即郭天助及郭天庇之繼承人

郭樹王郭天配 及郭天庇之繼承人

郭福利 即郭天配及郭天庇之繼承人

郭福清 即郭天配及郭天庇之繼承人

劉郭菊 即郭天配及郭天庇之繼承人

方郭花 即郭天配及郭天庇之繼承人

郭阿鸞 即郭天配及郭天庇之繼承人

郭太平郭師昆郭金生 之繼承人

郭來金 即郭師昆及郭金生之繼承人

郭燕 即郭師昆及郭金生之繼承人

郭幸 即郭師昆及郭金生之繼承人

郭腰 即郭師昆及郭金生之繼承人

郭志龍 即郭金生之繼承人

郭麗絹 即郭金生之繼承人

郭麗雲 即郭金生之繼承人

郭麗琴 即郭金生之繼承人

李國鼎 即郭金生之繼承人

林醒余 即郭金生之繼承人

林韓茹 即郭金生之繼承人

黃不纒 即郭金生之繼承人

黃瑞田 即郭金生之繼承人

郭玉香 即郭金生之繼承人

黃順和 即郭金生之繼承人

黃月英 即郭金生之繼承人

黃秋金 即郭金生之繼承人

黃美雲 即郭金生之繼承人

王春富 即郭天庇之繼承人

洪志誠 即郭天庇之繼承人

洪志宏 即郭天庇之繼承人

王麗珠 即郭天庇之繼承人

田勝吉 即郭天庇之繼承人

田宗益 即郭天庇之繼承人

王麗英 即郭天庇之繼承人

王百昆 即郭天庇之繼承人

住○○市○○區○○里00鄰○○路00號

陳秀月 即郭天庇之繼承人

王佑安 即郭天庇之繼承人

王永隆 即郭天庇之繼承人

王思婷 即郭天庇之繼承人

蔡王玉葉 即郭天庇之繼承人

王建利 即郭天庇之繼承人

王建益 即郭天庇之繼承人

郭玉堂

郭富農

郭素惠

郭志誠

郭建志

郭國興

郭家家郭子菱郭丁 在之繼承人

林子靖郭丁在 之繼承人

郭謹瑩郭香廷 即郭丁在之繼承人

郭柏言郭柏翔 即郭丁在之繼承人

郭庭慈 即郭丁在之繼承人

楊鈺姿 即郭丁在之繼承人

郭秀能 即郭丁在之繼承人

郭秀珠 即郭丁在之繼承人

郭倍如 即郭丁在之繼承人

郭合利郭明峰 即郭金生及 郭地 之繼承人

郭素蓮 即郭金生及 郭地之 繼承人

郭明娥 即郭金生及郭地之繼承人

郭芳南

郭政賢

郭有昌

郭金龍

蔡淳安 即郭騰霧之繼承人

蔡智雲 即郭騰霧之繼承人

蔡可為 即郭騰霧之繼承人

王秀津 即郭金生及郭地之繼承人

郭盛達 即郭金生及郭地之繼承人

郭育甫 即郭金生及郭地之繼承人

陳復興 即郭騰霧之繼承人

陳伊珊 即郭騰霧之繼承人

陳姿潔 即郭騰霧之繼承人

住○○市○○區○○里000鄰○○路000號三樓之0

陳國銓 兼郭騰霧之繼承人

李瑞堂 即郭騰霧之繼承人

李瑞典 即郭騰霧之繼承人

李清香 即郭騰霧之繼承人

謝梅佑 即郭金生之繼承人

李承恩 即郭金生之繼承人

法定代理人 林芷帆

被告 吳勇 即郭賜及郭天庇之繼承人

吳宗和 即郭賜及郭天庇之繼承人

吳淑真 即郭賜及郭天庇之繼承人

吳淑華 即郭賜及郭天庇之繼承人

郭鼎傑 即郭之繼承人

郭家名 即郭之繼承人

郭恒真 即郭之繼承人

馮慶隆 即郭騰霧之繼承人

馮秀珠 即郭騰霧之繼承人

馮秀蘭 即郭騰霧之繼承人

馮志國 即郭騰霧之繼承人

李旗燦 即郭之繼承人

李青欣 即郭之繼承人

李政道 即郭之繼承人

李幸容 即郭賜及郭天庇之繼承人

洪邦凱 即郭賜及郭天庇之繼承人

洪齊憶 即郭賜及郭天庇之繼承人

洪振崴 即郭賜及郭天庇之繼承人

黃暐婷 即郭之繼承人

王士奇 即郭之繼承人

王聰義 即郭之繼承人

王敏郎 即郭之繼承人

劉慶忠 律師即 李記羽 之遺產管理人即郭金生之

繼承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6月2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謝文玲、郭維桓、郭韋辰、 郭邱錦菊 、郭俊興、郭俊利、郭忠榮、郭松、李嘉忠、李燦慶、李宜娜、李月珠、李月華、李月眉、王伯村、王伯宏、汪淑敏、汪鴻文、汪鴻彬、楊惠雯、 蕭楊惠娟 、楊靖儀、楊健聰、 廖王碧昭江王秀粧 應就被繼承人郭財所遺坐落嘉義縣○○鄉○○段0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45分之1,及同段189地號土地、權利範圍45分之1辦理繼承登記。

被告黃正中、黃子明、黃宗仁、黃宗義、黃暐婷、李旗燦、李青欣、李政道、 郭吳金英 、郭士鳴、郭秀美、郭美秀、郭榮二

 、郭俊源、郭金富、郭鼎傑、郭家名、郭恒真、吳参福、吳秀玲、吳俞臻、吳淑鈴、吳崇榮、吳順益、郭金蕊、郭榮宗、郭

 榮輝、郭榮文、王士奇、王聰義、王敏郎、賀瑞庭、賀瑞麟、陳世昌、陳世喜、陳淑貞、陳淑梅、蔡啓鴻、 蔡郭秋香 、郭慶福、郭國修應就被繼承人郭所遺坐落嘉義縣○○鄉○○段0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45分之1,及同段189地號土地、權利範圍45分之1辦理繼承登記。

被告杜玉甄、郭俊志、郭彥塍、 郭羿均 、郭如杏、郭絢貞、吳永生、林淑玲、吳曉薇、吳慧蟬、郭麗玉、郭秀絨、林正芳、林明珠、林明吟、洪新發、洪淑美、洪淑華、李吳昭、李豐收、李國賓、李國良、李信夫、蔡茂成、蔡博翔、蔡家薰、蔡惠珠、蔡惠玲、蔡春華、蔡翁金英、蔡玉秀、蔡中傳、蔡忠寶、蔡忠進、鄭昆華、 蔡洪阿珠 、洪玉生、鄭愛珠、 龔達明 、莊朝盛、莊碧華,莊瓔鈴、莊晴婷、莊小萱、蔡莊秀鳳、 顏莊鳳蘭 、蔡崇智、蔡崇德、蔡鄭月雪、蔡任慶、蔡任重、蔡文怡、蔡文琪、蔡朝川、蔡朝瑞、蔡朝陽、蔡玉山、 郭蔡麗梅 、蔡麗美應就被繼承人郭拏所遺坐落嘉義縣○○鄉○○段0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45分之1,及同段189地號土地、權利範圍45分之1辦理繼承登記。

被告李世昭、李明傑、李昇璋、李瑞堂、李瑞典、郭李清香、郭豊益、郭豐民、郭双鳳、郭美鈴、郭彩秀、郭米秀、洪文娟、洪文彬、洪文良、 陳郭金治 、馮慶隆、馮秀珠、馮秀蘭、馮志國、郭閱治、陳復興、陳伊珊、陳姿潔、陳國銓、 郭林秀女 、郭玫稷、郭晏綾、郭妘瑄、郭雅君、郭益誠、郭文祺、曾博巖、吳錤鐘、吳麒宏、李登煌、李登如、 陳蔡秀春 、蔡淳安、蔡智雲、蔡可為、蔡德賢、黃江懷、黃秋林、李黃金葉、 楊黃玉英 應就被繼承人郭騰霧所遺坐落嘉義縣○○鄉○○段0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45分之1,及同段189地號土地、權利範圍45分之1辦理繼承登記。

被告郭振明、郭瑞和、郭秋蘭、 邱郭夏蘭 、郭瑞美、 許郭玉霞 、郭振旺、王錦淑、郭怡伶、郭欣婷、郭振祥、郭振瑞、 趙郭惠妃 、郭惠玲、郭文福、郭農興、洪聰詠、李幸容、洪齊憶、洪振崴、洪邦凱、吳勇、吳宗和、吳淑真、吳淑華、林洪枝雀、洪宛琪、洪奕婕應就被繼承人郭賜所遺坐落嘉義縣○○鄉○○段0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180分之1,及同段189地號土地、權利範圍180分之1辦理繼承登記。

被告郭振明、郭瑞和、郭秋蘭、邱郭夏蘭、郭瑞美、許郭玉霞、郭振旺、王錦淑、郭怡伶、郭欣婷、郭振祥、郭振瑞、趙郭惠妃、郭惠玲、郭文福、郭農興、洪聰詠、李幸容、洪齊憶、洪振崴、洪邦凱、吳勇、吳宗和、吳淑真、吳淑華、林洪枝雀、洪宛琪、洪奕婕、 郭王玉珠 、郭書舟、郭原彰、黃尹萱、黃語晨、郭桂容、郭樹王、郭福利、郭福清、劉郭菊、方郭花、 黃郭阿鸞洪王春富 、洪志誠、洪志宏、 潘王麗珠 、田勝吉、田宗益、王麗英、王百昆、王陳秀月、王佑安、王永隆、王思婷、蔡王玉葉、王建利、王建益應就被繼承人郭天庇所遺坐落嘉義縣○○鄉○○段0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180分之1,及同段189地號土地、權利範圍180分之1辦理繼承登記。

被告郭王玉珠、郭書舟、郭原彰、黃尹萱、黃語晨、郭桂容應就被繼承人郭天助所遺坐落嘉義縣○○鄉○○段0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180分之1,及同段189地號土地、權利範圍180分之1辦理繼承登記。

被告郭樹王、郭福利、郭福清、劉郭菊、方郭花、黃郭阿鸞應就被繼承人郭天配所遺坐落嘉義縣○○鄉○○段0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180分之1辦理繼承登記。

被告郭太平、 李郭來金 、郭燕、郭幸、 郭腰應 就被繼承人郭師昆所遺坐落嘉義縣○○鄉○○段0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135分之2,及同段189地號土地、權利範圍135分之2辦理繼承登記。

被告郭志龍、 朱郭麗絹 、郭麗雲、郭麗琴、李承恩、劉慶忠律師即李記羽之遺產管理人、李國鼎、林醒余、林韓茹、黃不纒、黃瑞田、郭玉香、黃順和、黃月英、黃秋金、黃美雲、謝梅佑、王秀津、郭盛達、郭育甫、郭明峰、郭素蓮、郭明娥、郭太平、李郭來金、郭燕、郭幸、郭腰應就被繼承人郭金生所遺坐落嘉義縣○○鄉○○段0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135分之2,及同段189地號土地、權利範圍135分之2辦理繼承登記。

被告郭子菱、林子靖、郭香廷、郭柏翔、郭庭慈、楊鈺姿、 王郭秀能蔡郭秀珠 、郭倍如應就被繼承人郭丁在所遺坐落嘉義縣○○鄉○○段0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90分之2,及同段189地號土地、權利範圍90分之2辦理繼承登記。

被告王秀津、郭盛達、郭育甫、郭明峰、郭素蓮、郭明娥應就被繼承人郭地所遺坐落嘉義縣○○鄉○○段0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135分之2,及同段189地號土地、權利範圍135分之2辦理繼承登記。

兩造共有坐落於嘉義縣○○鄉○○段000○000地號土地准予合併分割,如嘉義縣朴子地政事務所111年7月6日複丈成果圖所示代號甲及甲1部分(面積約6012.99平方公尺)歸原告及被告郭豊益依附表「權利範圍比例」欄所示比例維持共有;代號乙部分(面積約3944.82平方公尺)由其餘共有人依附表「權利範圍比例」欄所示比例維持共有。

訴訟費用由兩造各按附表「訴訟費用負擔比例」欄所示比例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一、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該訴訟標的對於數人必須合一確定時,追加其原非當事人之人為當事人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255條第1項第5款定有明文。原告因被告郭財、郭、郭拏、郭騰霧、郭賜、郭天庇、郭天助、郭天配、郭師昆、郭金生、郭丁在、郭地、 郭啓鐘 均於起訴前死亡,而撤回對其之訴,並追加如主文第1至12項所示之繼承人為被告(尚未辦理繼承登記),而郭啓鐘部分經查已由其繼承人郭富農、郭玉堂、郭素惠、郭志誠、郭建志繼承,並辦妥繼承登記,故追加該5人為被告,係屬本件訴訟標的對於其等必須合一確定者,追加其原非當事人之人為當事人,依前開規定,應予准許。

二、按當事人死亡者,訴訟程序在有繼承人、遺產管理人或其他依法令應續行訴訟之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第168條至第172條及前條所定之承受訴訟人,於得為承受時,應即為承受之聲明;他造當事人,亦得聲明承受訴訟,民事訴訟法第168條、第175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查本件訴訟繫屬中,被告 郭美惠 於111年3月8日死亡,其繼承人等協議將其應有部分移轉予陳國銓單獨取得,並辦妥繼承登記,因而列名陳國銓為被告而承受訴訟,於法有據,應予准許。

三、被告均經合法通知,除被告蔡啓鴻、李國賓、鄭昆華、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高雄市榮民服務處即龔達明之遺產管理人、郭燕、田宗益、楊鈺姿、蔡智雲、劉慶忠律師即李記羽之遺產管理人外,其餘被告未於最後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主張:坐落於嘉義縣○○鄉○○段000地號(重測前為嘉義縣○○鄉○○○段00地號)、同段189地號土地(重測前為嘉義縣○○鄉○○○00○0地號);以下分稱186、189地號土地;合稱系爭土地,為兩造共有,均為農牧用地,各共有人應有部分詳如附表應有部分比例欄所示。原共有人郭財、郭、郭拏、郭騰霧、郭賜、郭天庇、郭天助、郭天配、郭師昆、郭金生、郭丁在、郭地均於起訴前死亡,渠等繼承人尚未辦理繼承登記,故有請求其等辦理繼承登記之必要。又系爭土地無不能分割情事,復未訂立不分割契約,且因共有人數甚多且散居各地,難以協議方式決定其分割方案,為促進土地有效利用,且考量系爭土地上有被告郭豊益之地上物,且原告與被告郭豊益為夫妻,合併分割兩人應有部分面積之土地後將有利系爭土地之管理使用之便利與經濟效益等情,爰依民法第823條、第824條之規定,訴請就系爭土地予以合併分割等語。並聲明:如主文第至項所示。 

二、被告方面:

(一)被告謝文玲、郭維桓、郭韋辰、李宜娜均以:希望分割方案均可以鄰路,且面寬不要太小等語。    

(二)被告郭邱錦菊、郭忠榮、廖王碧昭、郭庭慈、莊晴婷、郭燕、鄭昆華、蔡智雲均以:沒有意見等語。

(三)被告龔達明之遺產管理人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高雄市榮民服務處、郭芳南、蔡啓鴻均以:同意分割,但不同意原告方案,希望可以由原告支付價金向被告郭豊益以外之其餘共有人購買持分,以鑑價方式決定價金等語。

(四)被告李吳昭、李豐收、李國良、李國賓均以:依原告之分割

方案係分得道路交通便利之處,而將被告等人分割於交通不

便利之處、尚存在魚塭問題需處理且繼續維持多人共有,實

為不公允之分割方案,況坐落位置與道路交通便利與否之緣

故,必定產生土地價值/價格上之差異,不應單純只考量面

積,需考量所分得土地價值變化,依鑑價情形為適當找補,

方為妥適。如無法依前述方式分割,則主張將系爭土地全部

變價分割,由共有人依各持分比例分得款項等語,並聲明:

原告之訴駁回。如受不利益判決,被告願供擔保請准免為假

執行之宣告。  

(五)被告李記羽之遺產管理人劉慶忠律師則以:主張變價分割,或將李記羽之原物持分分歸其他共有人,由李記羽單純取得補償。另外,依複丈成果圖所示,原告並未舉證相關土地價值均等性,對其他被告權益可能有所侵害等語,並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六)被告田宗益則以:不認識其他共有人,也不知道如何辦理繼承登記,其他無意見等語。

(七)被告楊鈺姿則以:系爭土地係祖先留下來得,不希望被賣掉,希望可以過戶給被告們等語。

(八)其餘被告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庭,亦未提出書狀為任何聲明或陳述。  

三、本院之判斷:  

(一)按各共有人,除法令另有規定外,得隨時請求分割共有物。但因物之使用目的不能分割或契約訂有不分割之期限者,不在此限。共有物之分割,依共有人協議之方法行之。分割之方法不能協議決定,或於協議決定後因消滅時效完成經共有人拒絕履行者,法院得因任何共有人之請求,命為下列之分配:一、以原物分配於各共有人。民法第823條第1項、第824條第1項、第2項第1款定有明文。復按共有人部分相同之相鄰數不動產,各該不動產均具應有部分之共有人,經各不動產應有部分過半數共有人之同意,得適用前項規定,請求合併分割。但法院認合併分割為不適當者,仍分別分割之。民法第824條第6項亦有明文。經查,系爭土地分別為兩造按如附表所示應有部分比例所共有,且無不分割之約定,亦無因物之使用目的不能分割情形,於起訴前無法協議分割,自得隨時請求分割共有物;又系爭2筆土地共有人部分相同、土地相鄰,原告就各該土地均具應有部分,其與被告郭豊益均同意合併分割,而原告與被告郭豊益就186地號土地、189地號土地合計應有部分分別為45分之29(45分之1+45分之28)、27分之16(27分之1+27分之15),已逾前開2筆土地應有部分半數,是原告提起本件合併分割共有物之訴,核屬有據。

(二)次按因繼承、強制執行、徵收、法院之判決或其他非因法律

行為,於登記前已取得不動產物權者,應經登記,始得處分

其物權,民法第759條定有明文。而分割共有物乃係直接對

共有物之權利有所變動,性質上屬處分行為,故共有不動產

之共有人中有已死亡者,依民法第759條規定,其繼承人自

非先經登記,不得訴請分割共有物(最高法院68年度第13次

民事庭會議決議參照)。然在該繼承人為被告之情形,為求

訴訟經濟,原告可就請求繼承登記及分割共有物之訴合併提

起,即以一訴請求該死亡之共有人之繼承人辦理繼承登記,

並請求該繼承人於辦理繼承登記後,與原告及其餘共有人分

割共有之不動產(最高法院70年度第2次民事庭會議決議參

照)。查系爭土地共有人郭財、郭、郭拏、郭騰霧、郭賜

、郭天庇、郭天助、郭天配、郭師昆、郭金生、郭丁在、郭

地均於起訴前死亡,渠等繼承人尚未辦理繼承登記,則原告

於本分割共有物之訴併同請求其等繼承人應分別就前開被繼

承人所有土地應有部分辦理繼承登記,即屬有據,應予准許。爰判決如主文第至項所示。

(三)次按,分割共有物,究以原物分割或變價分配其價金,法院應斟酌當事人之聲明、共有物之性質、經濟效用及全體共有人利益等,公平裁量,不受共有人主張之拘束。又法院於裁判分割時,得將原物分配於各共有人,但原物分配顯有困難時,得變賣共有物,以價金分配於各共有人,亦為民法第824條第2項第2款定有明文。所謂原物分配有困難,係指共有物性質上不能以原物分配或以原物分配有困難之情形,例如共有物本身無法為原物分割,或雖非不能分割,然分割後將顯然減損其價值或難以為通常使用。且按法院定共有物分割之方法,固可由法院自由裁量,惟應斟酌各共有人之意願、利害關係、共有物之性質、分割後之經濟效用及公共利益等為公平決定(最高法院81年度台上字第16號、89年度台上字第724號判決意旨參照)。而法院為裁判分割前,應顧及公平、當事人之聲明、應有部分之比例與實際是否相當、共有物之客觀情狀、性質、價格與經濟價值、共有利益、各共有人之主觀因素與使用現狀、利害關係等因素為綜合判斷。且分割共有物,究以原物分割,或變價分割為適當,法院應斟酌當事人意願、共有物之使用情形、經濟效用及全體共有人之利益等情形而為適當之分割,不受共有人所主張分割方法之拘束(最高法院87年度台上字第1402號民事判決意旨亦可參照)。且分割共有物訴訟時,法院對分割方法,固有裁量權,但審諸民法第824條第2項至第4項規定,應以「原物分配」為原則,即,以原物分配於各共有人(原物分配);如有事實或法律上之困難,致不能依應有部分為分配者,將原物分配於部分共有人,其餘共有人則受原物分配者之金錢補償(原物分配兼金錢補償);甚或將原物之一部分分配予各共有人,其餘部分則變賣,價金依共有部分價值分配與各共有人(原物分配與價金分配併用);並審酌共有人之利益或其他必要情形,得就共有物之部分維持共有;變價分割(價金分配)為劣後之選擇。經查:   

⒈系爭土地合併為三角形之農牧用地,三角形上部分之186地號土地上有一層磚造房屋一棟,門牌號碼為嘉義縣○○鄉○○村○○○00○00號,為被告郭豊益所有,另有原告放置作為倉庫使用之貨櫃屋;三角形下部之189地號土地西南角有魚塭一處,此外之186地號、189地號土地均為空地;186地號北端與189地號土地西側均臨道路;189地號東側部分土地與東邊道路間隔著同段190地號土地等情,有地籍圖、航照圖、本院111年1月3日勘驗筆錄;原告提出之現場照片及嘉義縣朴子地政事務所111年3月10日土地複丈成果圖可佐(見本院卷一第63頁;本院卷十之2第155至164頁、第167至177頁、第181至185頁),且為兩造所不爭執,並經本院於111年12月14日言詞辯論期日與原告及曾經親自到系爭土地現場察看之被告 蔡啟鴻 確認屬實(見本院卷十一第169至171頁),可以認定。

⒉原告所提分割方案,係將186地號土地全部(面積約2161.26平方公尺)即嘉義縣朴子地政事務所111年7月6日複丈成果圖(下稱附圖)所示代號甲部分,及189地號土地東面部分土地(面積約3851.73平方公尺)即附圖所示代號甲1部分(合計面積約6012.99平方公尺)分歸原告及其丈夫即被告郭豊益共同取得;189地號土地西面部分即附圖所示代號乙部分(面積約3944.82平方公尺)由其餘共有人取得並保持共有。此一分割方案,合於系爭土地之使用現況,並兼顧其餘被告按應有部分比例換算後之分配面積過小,倘單獨分割,將使分割後土地面積畸零、破碎,不利土地利用,而有使其等繼續保持之必要等情。且原告與被告郭豊益所分得之附圖所示代號甲、甲1部分土地,與其餘被告共同取得之附圖所示代號乙部分,均有聯外道路。本院審酌全體共有人之公平利益,並參酌原告所提出之方案,及系爭土地之使用現狀、經濟效益及共有人意願等情狀,認系爭土地依原告之分割方案分割,應屬適當,爰判決如主文第項所示。

⒊被告李吳昭、李豐收、李國良、李國賓、李記羽之遺產管理人劉慶忠律師雖抗辯:原告、被告郭豊益取得之附圖所示代號甲、甲1部分土地,與其餘被告取得之附圖所示代號乙部分土地之價值,因交通便利性不同存有差異,原告與被告郭豊益取得部分土地位於交通便利之處,其餘被告分得部分土地處於交通不便之處,原告所提方案不公允等語。惟查,其等均不願預納費用將原告所提分割方案送鑑價。且如前所述,原告及被告郭豊益分得土地,係藉由位於附圖所示代號甲土地北端道路以聯外、代號甲1土地並未直接與道路相鄰;其餘被告分得之代號乙土地,西側即直接面臨道路,並不存在交通便利性之差異。再者,186地號土地、189地號土地之公告現值同為每平方公尺380元,有系爭土地第三類登記謄本可查(參見本院卷一第65至76頁),被告李吳昭、李豐收、李國良、李國賓、李記羽之遺產管理人劉慶忠律師以土地面臨道路有大小條之分,爭執附圖所示代號乙土地與附圖所示代號甲土地存有價值落差,實非的論。又附圖所示代號乙土地上雖存有魚塭,但此僅存在其餘被告分得該部土地之後,需依法請求設置人除去魚塭,返還占用土地問題,與該部土地之市場價格並無關連,被告李吳昭、李豐收、李國良、李國賓、李記羽之遺產管理人劉慶忠律師以此節爭執,亦不可採。 

⒋至於被告李吳昭、李豐收、李國良、李國賓、李記羽之遺產管理人劉慶忠律師雖主張應以變價方式為分割,然系爭土地以如原告方案分割後,代號號甲、甲1合併面積約為6012.99平方公尺;代號乙土地面積約為3944.82平方公尺,並無難以利用或需整體利用之情狀,故本院認其所主張之變價分割方案,並非可採。

(四)再按,民法第824條第2項明文規定:「分割之方法不能協議決定,或於協議決定後因消滅時效完成經共有人拒絕履行者,法院得因任何共有人之請求,命為下列之分配:以原物分配於各共有人。但各共有人均受原物之分配顯有困難者,得將原物分配於部分共有人。原物分配顯有困難時,得變賣共有物,以價金分配於各共有人;或以原物之一部分分配於各共有人,他部分變賣,以價金分配於各共有人。」,該規定前後文所稱之「各共有人」,均係指全體共有人。準此,法院兼採原物分配與變賣價金分配之分割方法時,務必全體共有人均分配到部分原物及變賣部分原物後之價金,始符法意。至法院為裁判分割時,為彈性運用以符實際需求,如需保留部分共有土地供為通行道路之用等因共有人之利益或其他必要情形,就共有物之一部,仍有維持共有之必要時,民法第824條第4項規定乃賦予法院於此特別情形下,有就共有物之特定部分不予分割之裁量權,並可由部分共有人維持該特定部分之共有,非謂法院於依同法條第2項第2款規定兼採原物及價金分配之分割方法時,亦得就各該分配方法僅對部分共有人為分配(最高法院107年度台上字第1791號裁判意旨參照)。被告李記羽遺產管理人劉慶忠律師又主張,將被告李記羽持分分歸其他共有人,由李記羽單純取得補償,無異主張將被告李記羽持分獨立變價,原告及其他被告持分依原物分配,不符合民法第824條第2項第2款後段規定之法定分割方法,自無從憑採。

(五)至於被告蔡啓鴻、郭芳南及被告龔達明之遺產管理人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高雄市榮民服務處雖又主張:希望原告可以支付價金向被告郭豊益以外之其餘共有人購買持分等語。但此係課以原告法定義務以外之負擔,無異架空裁判分割之法制,不合理至明,故亦不可採取。

四、分割共有物之訴,核其性質,兩造本可互換地位,原告提起本件訴訟於法雖屬有據,然被告之應訴乃法律規定不得不然,其所為抗辯為伸張或防衛權利所必要,且本件分割結果,全體共有人均蒙其利,是本件訴訟費用應由兩造各依附表「訴訟費用負擔比例」欄所示比例分擔,始為公允,爰依民事訴訟法第80條之1、第85條第2項規定,酌定訴訟費用負擔如主文第項所示。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5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朴子簡易庭

法 官 陳思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嘉義市文化路

308之1號)提出上訴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

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5  日

書記官周瑞楠

附表:

編號

共有人姓名

應有部分比例

訴訟費用

負擔比例

權利範圍比例

186號土地

面積2161.26平方公尺

189號土地

面積7796.55

平方公尺

1

被繼承人郭財之繼承人:

謝文玲、郭維桓、郭韋辰、郭邱錦菊、郭俊興、郭俊利、郭忠榮、郭松、李嘉忠、李燦慶、李宜娜、李月珠、李月華、李月眉、王伯村、王伯宏、汪淑敏、汪鴻文、汪鴻彬、楊惠雯、蕭楊惠娟、楊靖儀、楊健聰、廖王碧昭、江王秀粧

公同共有

1/45

公同共有

1/45

連帶負擔

2.22%

公同共有

2.22%

2

被繼承人郭之繼承人:

黃正中、黃子明、黃宗仁、黃宗義、黃暐婷、李旗燦、李青欣、李政道、郭吳金英、郭士鳴、郭秀美、郭美秀、郭榮二、郭俊源、郭金富、郭鼎傑、郭家名、郭恒真、吳参福、吳秀玲、吳俞臻、吳淑鈴、吳崇榮、吳順益、郭金蕊、郭榮宗、郭榮輝、郭榮文、王士奇、王聰義、王敏郎、賀瑞庭、賀瑞麟、陳世昌、陳世喜、陳淑貞、陳淑梅、蔡啓鴻、蔡郭秋香、郭慶福、郭國修

公同共有

1/45

公同共有

1/45

連帶負擔

2.22%

公同共有

2.22%

3

被繼承人郭拏之繼承人:

杜玉甄、郭俊志、郭彥塍、郭羿均、郭如杏、郭絢貞、吳永生、林淑玲、吳曉薇、吳慧蟬、郭麗玉、郭秀絨、林正芳、林明珠、林明吟、洪新發、洪淑美、洪淑華、李吳昭、李豐收、李國賓、李國良、李信夫、蔡茂成、蔡博翔、蔡家薰、蔡惠珠、蔡惠玲、蔡春華、蔡翁金英、蔡玉秀、蔡中傳、蔡忠寶、蔡忠進、鄭昆華、蔡洪阿珠、洪玉生、鄭愛珠、龔達明、莊朝盛、莊碧華,莊瓔鈴、莊晴婷、莊小萱、蔡莊秀鳳、顏莊鳳蘭、蔡崇智、蔡崇德、蔡鄭月雪、蔡任慶、蔡任重、蔡文怡、蔡文琪、蔡朝川、蔡朝瑞、蔡朝陽、蔡玉山、郭蔡麗梅、蔡麗美

公同共有

1/45

公同共有

1/45

連帶負擔

2.22%

公同共有

2.22%

4

被繼承人郭騰霧之繼承人:

李世昭、李明傑、李昇璋、李瑞堂、李瑞典、郭李清香、郭豊益、郭豐民、郭双鳳、郭美鈴、郭彩秀、郭米秀、洪文娟、洪文彬、洪文良、陳郭金治、馮慶隆、馮秀珠、馮秀蘭、馮志國、郭閱治、陳復興、陳伊珊、陳姿潔、陳國銓、郭林秀女、郭玫稷、郭晏綾、郭妘瑄、郭雅君、郭益誠、郭文祺、曾博巖、吳錤鐘、吳麒宏、李登煌、李登如、陳蔡秀春、蔡淳安、蔡智雲、蔡可為、蔡德賢、黃江懷、黃秋林、李黃金葉、楊黃玉英

公同共有

1/45

公同共有

1/45

連帶負擔

2.22%

公同共有

2.22%

5

被繼承人 郭賜之 繼承人:

郭振明、郭瑞和、郭秋蘭、邱郭夏蘭、郭瑞美、許郭玉霞、郭振旺、王錦淑、郭怡伶、郭欣婷、郭振祥、郭振瑞、趙郭惠妃、郭惠玲、郭文福、郭農興、洪聰詠、李幸容、洪齊憶、洪振崴、洪邦凱、吳勇、吳宗和、吳淑真、吳淑華、林洪枝雀、洪宛琪、洪奕婕

公同共有

1/180

公同共有

1/180

連帶負擔

0.56%

公同共有

0.56%

6

被繼承人郭天庇之繼承人:

郭振明、郭瑞和、郭秋蘭、邱郭夏蘭、郭瑞美、許郭玉霞、郭振旺、王錦淑、郭怡伶、郭欣婷、郭振祥、郭振瑞、趙郭惠妃、郭惠玲、郭文福、郭農興、洪聰詠、李幸容、洪齊憶、洪振崴、洪邦凱、吳勇、吳宗和、吳淑真、吳淑華、林洪枝雀、洪宛琪、洪奕婕、郭王玉珠、郭書舟、郭原彰、黃尹萱、黃語晨、郭桂容、郭樹王、郭福利、郭福清、劉郭菊、方郭花、黃郭阿鸞、洪王春富、洪志誠、洪志宏、潘王麗珠、田勝吉、田宗益、王麗英、王百昆、王陳秀月、王佑安、王永隆、王思婷、蔡王玉葉、王建利、王建益

公同共有

1/180

公同共有

1/180

連帶負擔

0.56%

公同共有

0.56%

7

被繼承人郭天助之繼承人:

郭王玉珠、郭書舟、郭原彰、黃尹萱、黃語晨、郭桂容

公同共有

1/180

公同共有

1/180

連帶負擔

0.56%

公同共有

0.56%

8

被繼承人郭天配之繼承人:

郭樹王、郭福利、郭福清、劉郭菊、方郭花、黃郭阿鸞

公同共有

1/180

0

連帶負擔

0.12%

公同共有

0.12%

9

被繼承人郭師昆之繼承人:

郭太平、李郭來金、郭燕、郭幸、郭腰

公同共有

2/135

公同共有

2/135

連帶負擔

1.48%

公同共有

1.48%

10

被繼承人郭金生之繼承人:

郭志龍、朱郭麗絹、郭麗雲、郭麗琴、李承恩、劉慶忠律師即李記羽之遺產管理人、李國鼎、林醒余、林韓茹、黃不纒、黃瑞田、郭玉香、黃順和、黃月英、黃秋金、黃美雲、謝梅佑、王秀津、郭盛達、郭育甫、郭明峰、郭素蓮、郭明娥、郭太平、李郭來金、郭燕、郭幸、郭腰

公同共有

2/135

公同共有

2/135

連帶負擔

1.48%

公同共有

1.48%

11

被繼承人郭丁在之繼承人:

郭子菱、林子靖、郭香廷、郭柏翔、郭庭慈、楊鈺姿、王郭秀能、蔡郭秀珠、郭倍如

公同共有

2/90

公同共有

2/90

連帶負擔

2.22%

公同共有

2.22%

12

被繼承人郭地之繼承人:

王秀津、郭盛達、郭育甫、郭明峰、郭素蓮、郭明娥

公同共有

2/135

公同共有

2/135

連帶負擔

1.48%

公同共有

1.48%

13

郭國興

100/10197

100/10197

0.98%

0.98%

14

郭芳南

4/135

4/135

2.96%

2.96%

15

郭豊益

28/45

15/27

57%

57%

16

郭政賢

2/135

2/135

1.48%

1.48%

17

陳秀英

1/45

1/27

3.39%

3.39%

18

郭富農

左五人為被繼承人郭啓鐘之繼承人

1033/40788

1033/40788

2.53%

2.53%

19

郭玉堂

1033/40788

1033/40788

2.53%

2.53%

20

郭素惠

1033/40788

1033/40788

2.53%

2.53%

21

郭志誠

1033/81576

1033/81576

1.27%

1.27%

22

郭建志

1033/81576

1033/81576

1.27%

1.27%

23

陳國銓即郭美惠之承受訴訟人

1/45

1/45

2.22%

2.22%

24

郭樹王

1/180

0.44%

0.44%

25

郭有昌

7/270

2.03%

2.03%

26

郭金龍

7/270

2.03%

2.03%

相關權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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