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北小字第2162號
原告 張申曄
被告 張世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因侵權行為涉訟者,得由行為地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條第一項前段及第十五條第一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依據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第一項、第一條第一項前段及第二十一條規定,本件侵權行為地法院與被告住所地法院俱有管轄權,然本件侵權行為地臺北市○○區○○○路○○○號非屬本院轄區,被告住所地亦非屬本院轄區,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侵權行為地之管轄法院即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5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官文衍正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路
0段000巷0號)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5 日
書記官高秋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