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0年訴字第229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10月3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年度訴字第二二九五號
原告甲○○兼訴訟代理人乙○○共同訴訟代理人 劉錦隆 律師右一人複代理人丁○○住台北市○○○路○段○號三樓被告丙○○住桃訴訟代理人 何威儀 律師右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由本院桃園簡易庭裁定移送前來(九十年度桃交附字第一六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月三十一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朱敏賢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月三十一日~B法院書記官謝文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