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1年易緝字第5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11月08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易緝字第四五號
公訴人臺灣台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詐欺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之羈押期間,自中華民國玖拾壹年拾壹月貳拾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本件被告甲○○因詐欺案件,本院前以被告犯罪嫌疑重大,並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一款所定之情形,認有羈押必要,經於民國(下同)九十一年四月二十日執行羈押,並各於同年七月二十日、同年九月二十日起延長羈押二個月,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同年十一月二十日起延長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五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一月八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法官陳燁真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黃富煜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一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