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6年補字第58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2月27日
裁判案由:塗銷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等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補字第583號原告甲○○
7號被告乙○○
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原告起訴狀聲明請求㈠被告乙○○應將坐落苗栗縣○○鎮○○段1106之1地號土地之所有權移轉登記予以塗銷,並將上開土地返還予原告;㈡被告丙○○應將坐落苗栗縣○○鎮○○段1106之1地號土地之地上權登記予以塗銷,並將上開土地返還予原告。本件原告上開二項聲明,經核均係土地所有權人為使所有權歸於圓滿之狀態所為之請求,是上開二項聲明之訴訟標的利益同一即為該土地之價值,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250,060元〔即22,000元(苗栗縣○○鎮○○段1106之1地號土地每平方公尺之公告現值)×147.73(單位:平方公尺,即前開土地總面積)=3,250,06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3,27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12月27日
民事庭法官詹駿鴻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書記官黎東成中華民國96年12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