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6年補字第58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2月27日
裁判案由:再審之訴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補字第582號再審原告甲○○訴訟代理人丙○○再審被告乙○○上列當事人間再審之訴事件,再審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8,404元,應徵再審裁判費1,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12月27日
民事庭法官詹駿鴻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楊思賢中華民國96年12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