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6年催字第26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16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催字第267號聲請人新竹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竹東分行法定代理人甲○○代理人乙○○上列聲請人因遺失證券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公示催告之聲請,應由票據權利人,即以能據該證券主張權利之人為之,民事訴訟法第55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以遺失如附表所示之證券,而向本院聲請公示催告云云,惟依掛失止付通知書所載,債券權利人為 邱月燕 而非聲請人,聲請人顯非執票人,即非票據權利人,參諸前開說明,本件聲請人之聲請,自非適法。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7月16日
民事庭法官蔡孟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得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96年7月16日
書記官陳進楷┌──────────────────────────────────────────┐│附表:債券│├──┬───────┬───┬────┬──────┬────┬─────┬────┤│編號│發行公司│記名人│債券號碼│債券種類│張數│債券金額│備考││││││││││├──┼───────┼───┼────┼──────┼────┼─────┼────┤│001│新竹國際商業銀│邱月燕│09401BC0│94年度第1期│1│8633││││行竹東分行││026303│無到期日累積│││││││││次順位債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