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1年度補字第310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1年補字第310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12月17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補字第三一○六號
原告台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榮周 訴訟代理人 董觀偉 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乙○○、甲○○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貳佰壹拾捌萬元,應繳裁判費銀元柒仟玖佰玖拾肆元,折合新台幣貳萬叁仟玖佰捌拾貳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貳萬叁仟玖佰叁拾柒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十七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B法官李悌愷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十七日~B書記官洪加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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