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聲字第482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9月30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4823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搶奪等案件,聲請人聲請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99年度執聲付字第10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前因犯搶奪等案件,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判處有期徒刑2年確定,於民國98年1月20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99年9月27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保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情。
二、查受刑人前於96年間因犯竊盜案件,經本院以96年度簡字第4586號分別判處有期徒刑3月、3月,並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4月確定,又於97年間因犯搶奪案件,經本院以97年度訴字第1812號分別判處有期徒刑1年、1年,並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年8月確定,而移送執行,嗣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核准假釋,刑期終結日期為100年1月19日,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後之刑期終結日期為99年12月8日,此有法務部矯正司99年9月27日法矯司字第0990907207號函暨所附臺灣桃園女子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在卷可考。聲請人以本院係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核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
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9月30日
刑事第十五庭法官洪珮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永訓中華民國99年9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