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度聲字第481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聲字第481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9月30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4819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搶奪搶劫軍法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99年度執聲付字第10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搶奪搶劫軍法等案件,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19年確定,於民國86年12月9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99年9月27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
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
1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法第93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481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受刑人㈠因公共危險案件,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以80年度少訴字第30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5年確定;㈡因妨害自由案件,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以84年度易字第1376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8月確定;㈢因結夥搶劫軍法案件,經陸軍第十軍團司令部以85年度判字第93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5年確定(另有強制工作3年);㈣因無故離役軍法案件,經陸軍總司令部以85年度覆判字第111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年確定,嗣經國防部中部地方軍事法院以96年度聲減字第184號裁定減刑為有期徒刑6月確定;㈤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以85年度易字第3465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月確定,再經同法院以96年度聲減字第7141號裁定減刑為有期徒刑2月,並與上開㈢、㈣案件合併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5年2月確定,再與上開㈠、㈡案件接續執行。受刑人於86年12月9日入監執行,同年月5日起算刑期,刑期終結日期為103年9月30日,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404日,縮刑期滿日期為102年8月22日,並於99年
9月27日經法務部核准假釋,此有法務部矯正司99年9月27日法矯司字第0990907199號函及所附臺灣臺南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考。茲聲請人以本院係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核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後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9月30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盧軍傑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周玉茹中華民國99年10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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