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8年度聲字第244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8年聲字第244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1月27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08年度聲字第2447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受刑人管偉鈞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108年度執聲字第106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管偉鈞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有期徒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叄年叄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管偉鈞因乘機性交等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數罪中雖有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所列情形,惟受刑人已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有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8年10月31日是否請求定應執行刑調查表足稽,應依刑法第50條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件受刑人管偉鈞因犯如附表所示乘機性交等數罪,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及本院分別判處如附表各編號所示之刑(本院為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合計如附表各編號所示之刑為有期徒刑3年5月),均經確定在案,此有上開案件之判決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附卷可稽。而關於受刑人犯附表編號1所示為得易科罰金、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附表編號2所示為不得易科罰金、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依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原不得併合處罰。然查,檢察官之聲請係應受刑人之請求而提出,亦有卷附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案件是否請求定應執行刑調查表在卷可參。是本件聲請人依刑法第50條第2項之規定,就受刑人所犯附表所示各罪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核屬正當,應予准許。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第50條第2項、第53條、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11月27日
刑事第十二庭審判長法官張靜琪
法官陳葳法官劉敏芳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送達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江丞晏中華民國108年11月27日附表:受刑人管偉鈞定應執行之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罪名│營利姦淫猥褻│乘機性交│├──────┼──────────────┼──────────────┤│宣告刑│有期徒刑5月│有期徒刑3年│├──────┼──────────────┼──────────────┤│犯罪日期│105.09.12至105.11.13│105.04.12│├──────┼──────────────┼──────────────┤│偵查(自訴)│臺中地方檢察署105年度偵字第│臺中地方檢察署105年度偵字第││機關年度及案│29954號│13310號││號│││├─┬────┼──────────────┼──────────────┤│最│法院│臺中地方法院│臺中高分院││後├────┼──────────────┼──────────────┤│事│案號│106年度沙簡字第36號│107年度侵上訴字第107號││實├────┼──────────────┼──────────────┤│審│判決日期│106.01.12│107.12.26│├─┼────┼──────────────┼──────────────┤│確│法院│臺中地方法院│最高法院││定├────┼──────────────┼──────────────┤│判│案號│106年度沙簡字第36號│108年度台上字第907號││決├────┼──────────────┼──────────────┤││判決確定│106.02.18│108.03.14│││日期│││├─┴────┼──────────────┼──────────────┤│是否為得易科│得易科,得社勞│不得易科、不得社勞││罰金之案件│││├──────┼──────────────┼──────────────┤│備註│臺中地檢106年度執字4368號│臺中地檢108年度執字第496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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