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訴字第158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2月22日
裁判案由:給付借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訴字第1583號原告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丙○○被告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住所地係在高雄市○○區○○里○○路○○○號2樓之6,有被告之戶籍謄本1紙可參,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高雄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且原告亦已於民國97年12月11日言詞辯論期日言詞聲請移轉管轄,自應依其聲請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12月22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田玉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7年12月22日
書記官劉紀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