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字第327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327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5月2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5年度司促字第3275號債權人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朱潤逢 代理人 莊立吉 債務人嘉懋機械有限公司兼上一特別代理人 曾岑琳曾彩琳曾彩雲 債務人 吳聰億 (即 陳嘉懋 之遺產管理人)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4,125,984元,及其中①835,517元②1,826,860元③1,463,607元自民國(下同)①104年10月12日②104年10月15日③104年9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①2.95%②2.93%③3.01%計算之利息,暨自①104年11月13日②104年11月16日③104年11月1日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超過6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上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其中債務人吳聰億(即陳嘉懋之遺產管理人)僅就管理被繼承人陳嘉懋(身份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所得遺產範圍內負清償責任。
二、債務人應連帶賠償債權人督促程序費用500元。其中債務人吳聰億(即陳嘉懋之遺產管理人)僅就管理被繼承人陳嘉懋(身份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所得遺產範圍內負清償責任。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即聲請狀)所載。
四、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5年5月27日
司法事務官附註:
一、本事件確定後,本院依職權以平信自動發給確定證明書;聲請人於收受本支付命令40日後,如尚未收到確定證明書者,得自行具狀聲請核發確定證明書,確定與否,本院當另行函覆。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及其信封請註明案號及股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