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7年度司促字第78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7年司促字第78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3月0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7年度司促字第781號債權人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債務人嫣之集休閒娛樂有限公司債務人丁○○
甲○○丙○○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捌拾萬柒仟零壹拾貳元,自民國九十六年十一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點六七五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九十六年十二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下:
(一)債務人嫣之集休閒娛樂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丁○○)於民國94年5月16日起邀同債務人甲○○及丙○○及丁○○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下同)1,500,000元整,約定借款期間自94年5月16日起至99年5月16日止,利息則依本行公告之基準利率加碼年息
2.575%(目前年息為6.675%)計算上開借款利率,上開借款並同意隨其指標利率變動而調整,未按期攤繳本息時,自逾期之日起6個月以內加放款利率10%,逾6個月以上者其超過6個月部份加放款利率20%計付違約金。立有借據一紙及授信約定書可證。
(二)詎債務人僅繳納至96年11月15日止即未依約繼續按月攤繳本息,迭經催討無效,依授信約定書第5條之約定,本筆借款之償還即喪失期限利益而視同全部到期。依法債務人應連帶清償全部現欠本金807,012元整外,並應連帶給付自96年11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之利息暨違約金。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97年3月4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謝美香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7年3月4日
書記官李育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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