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附民字第27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0月24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告 李金龍 被告 邱清鏡 上列被告因公然侮辱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本案仍有應行調查之處,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10月24日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法官李代昌
法官鄭瑋法官林正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10月24日
書記官呂姿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