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85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訴字第85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0月24日

裁判案由:履行契約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訴字第856號原告 康若誼 訴訟代理人 王伊忱 律師
陳景裕 律師 鄭美玲 律師被告湟泰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蘇姿菁 訴訟代理人 石繼志 律師
邱超偉 律師 王維毅 律師訴訟代理人 陳皇君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0年11月8日下午3時50分,在本院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程序。
中華民國100年10月24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呂憲雄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10月24日
書記官黃琬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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