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88年度易緝字第44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88年易緝字第44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9月03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八年度易緝字第四四四號
公訴人臺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具保人甲○○右列被告因竊盜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八十三年度偵字第一四九九七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陸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又沒入保證金以法院之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項、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被告乙○○前因竊盜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八十三年度偵字第一四九九七號)後,於本院審理中,經本院指定保證金新台幣六萬元,由具保人甲○○繳納後,已於八十八年十二月九日將被告乙○○釋放,有刑事保證書、刑事保證金收據各一份附卷可稽,茲以被告乙○○嗣經本院傳訊而未到庭應訊,且經命警拘提無獲等情,另有送達證書、報到單及司法警察報告書附卷可憑,被告乙○○顯已逃匿無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之規定,裁定如主文所示。
中華民國九十年九月三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七庭
法官林宗成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年九月三日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