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0年訴字第833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9月03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判決九十年度訴字第八三三號
原告亞太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丙○○被告己○○
丁○○戊○○○訴訟代理人甲○○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貳佰伍拾陸萬叁仟零伍拾元,及自民國九十年五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八點七四五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九十年六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事實
甲、原告方面:
一、聲明:求為判決,如主文所示。
二、 陳述 略稱:被告己○○於民國八十九年九月四日邀同其餘被告為連帶保證人,向原告借款新台幣(下同)貳佰柒拾萬元,約定借款期間為五年,以每個月為一期,於借款後分一百二十期依年金法按月於每月四日攤還本息,並於每月二十五日繳付,利息按年息百分之九計算(目前已依約調整至年息百分之八點七四五)遲延履行時,除仍按上開利率計息外,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借用人倘有一期未清償,原告得不經催告逕行終止契約,並視為全部到期,追償全部本息及違約金。詎被告借款之本息自九十年五月八日起即未依約按月繳納,並已逾一期以上,尚欠原告本金二百五十六萬三千零五十元,屢向被告催討無效,為此提起本件訴訟。
三、證據:提出借據一紙為證。
乙、被告方面:對原告請求內容表示沒意見,其主張為真實無誤。
理由
一、本件原告主張之事實,已據其提出借證乙紙為證,核屬相符,被告對原告所主張之事實,亦表示沒意見,自堪信原告主張為真實。
二、從而原告依消費貸及連帶保證契約請求被告連帶給付借款新台幣貳佰伍拾陸萬叁仟零伍拾元,及自民國九十年五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八點七四五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九十年六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之違約金,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三、結論: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八條、第八十五條第二項,判決如
主文。中華民國九十年九月三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蕭文學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中華民國九十年九月三日~B法院書記官葉春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