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0年度聲字第3422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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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0年聲字第342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9月03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聲字第三四二二號
聲請人臺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案件(九十年度聲沒字第五0三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扣案攙有海洛因之香煙貳支及安非他命貳包(毛重分別為零點捌公克及零點玖公克)均為違禁物,應宣告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甲○○因施用毒品案件,經依本院八十九年度毒聲字第二0五二號裁定令入戒治處所施以強制戒治,其後停止戒治,於九十年三月三十一日交付保護管束期滿,經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然扣案攙有海洛因之香煙二支及安非他命二包(毛重分別為0點八公克及0點九公克)均屬違禁物,爰聲請宣告沒收銷燬之等語。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何人所有,均沒收之,且得單獨宣告沒收;復按查獲之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項、第四十條但書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經查本件扣案攙有海洛因之香煙二支,因海洛因與香煙間難以析離,故一併視為毒品,與安非他命二包(毛重分別為0點八公克及0點九公克)均屬違禁物,揆諸前開說明,應認本件聲請為正當。
三、爰依刑法第四十條但書、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年九月三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法官張靜琪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年九月三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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