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司促字第813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4月0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1年度司促字第8139號債權人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債務人 劉宜姿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柒萬捌仟伍佰肆拾捌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一)債務人劉宜姿分別向債權人借款1.新臺幣78,000元整,約定借款期限30個月,以每壹個月為一期,按月攤還本金2,600元;若有逾期時,自應給付日之次日起按月計付違約金,逾期第一期當期收取800元,逾期第二期當期收取1,000元,逾期第三期(含)以上每期收取1,200元,每次違約連續收取期數以三期為限。2.新臺幣25,000元整,約定借款期限24個月,以每壹個月為一期,按月攤還本金1,042元;若有逾期時,自應給付日之次日起按月計付違約金,逾期第一期當期收取800元,逾期第二期當期收取1,000元,逾期第三期(含)以上每期收取1,200元,每次違約連續收取期數以三期為限。依各契約約定倘債務人不按月攤還本金,聲請人得不經催告逕行終止本契約,追償全部本金及違約金。(二)今查債務人均屆期不為清償,迭經債權人催討無效,依各契約規定全部債務視為到期。債務人分別尚欠債權人貸款餘額1.新臺幣59,800元2.新臺幣18,748元整,及前述各約定違約金迄未清償,依約債務人自應負全數清償之責。以上所述均有契約書影本可證(見證一)。(三)如鈞院認應查閱相對人之戶籍資料,懇請逕依職權由戶役政資訊系統查詢,倘若鈞院認聲請人有補正之必要,再請函文通知,俾利聲請人及時陳報。(四)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而請求之標的有附呈之契約書影本可證(如奉鈞院通知,當即送呈原本核對)。為此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實為德便。【帳分號: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帳分號: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釋明文件:貸款申請書等影本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1年4月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鍾若凱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附表111年度司促字第008139號利息:
本金序號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001新臺幣59800元劉宜姿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一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0002新臺幣18748元劉宜姿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一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0違約金:
本金序號本金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001新臺幣59800元劉宜姿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一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第一期當期收取800元,逾期第二期當期收取1,000元,逾期第三期(含)以上每期收取1,200元,每次違約連續收取期數以三期為限002新臺幣18748元劉宜姿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一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第一期當期收取800元,逾期第二期當期收取1,000元,逾期第三期(含)以上每期收取1,200元,每次違約連續收取期數以三期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