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2年度司拍字第5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2年司拍字第5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7月28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拍字第59號聲請人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雷仲達 代理人 鄭欽仁 相對人 戴妘芯 關係人 周稚鈞
張莉茵 上列當事人間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參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上開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亦準用之,民法第873條、第881條之17分別定有明文。
又依信託法第12條第1項之規定,對信託財產不得強制執行。但基於信託前存在於該財產之權利、因處理信託事務所生之權利或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關係人張莉茵於民國(下同)111年6月17日,以,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其聲請人所負之債務,分別設定新臺幣(下同)10,500,000元、12,060,000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經登記在案。嗣關係人張莉茵邀同關係人周稚鈞為一般保證人,於①111年6月22日向聲請人借款8,750,000元,約定清償期限為141年6月22日,並按定儲指數月指標利率加碼年息0.47%計算之利息(目前為年息1.936%)計付利息,逾期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②111年6月22日向聲請人借款797,496元,約定清償期限為131年6月22日,並按定儲指數月指標利率加碼年息0.47%計算之利息(目前為年息1.936%)計付利息,逾期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③111年6月23日向聲請人借款9,250,000元,約定清償期限為121年6月23日,並按定儲指數月指標利率加碼年息0.51%計算之利息(目前為年息1.976%)計付利息,逾期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約定借款人於借款期間有一期未按期攤還即喪失其分期攤還之期限利益,借款視同到期。詎料關係人張莉茵繳至①112年1月22日②112年2月22日及③112年1月23日止,除攤還部份本息外,尚欠①本金8,619,818元暨利息及違約金、②775,160元暨利息及違約金、③8,754,583元暨利息及違約金未清償,依上開約定,上開借款均應視為全部到期。嗣相對人因信託關係於112年3月6日取得系爭不動產所有權,為此以相對人為對象,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他項權利證明書、借款契約書等件影本及土地及建物第一類登記謄本正本為證。
三、經查,聲請人所提上開資料,核與其聲請意旨相符,且經本院依非訟事件法第74條之規定,以112年6月30日新院玉民寶112司拍59字第024811號函,通知相對人及關係人得於7日內就上開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該函並於112年7月17日送達相對人及關係人,有送達證書附卷足稽,惟迄未見相對人及關係人有所陳述,從而,聲請人聲請拍賣如附表所示之抵押物,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六、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華民國112年7月28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陳固愷112年度司拍字第59號附表:編號土地坐落面積權利範圍縣市鄉鎮市區段小段地號(單位:平方公尺)1新竹市武陵468-1107全部
編號建號基地坐落------------建物門牌建築式樣主要建築材料及房屋層數建築面積(平方公尺)權利範圍樓層面積合計附屬建物主要建築材料及用途12199武陵段468-1地號------------湳中街78號住家用、鋼筋混泥土造、5層一層:60.9二層:60.9三層:60.9四層:60.9五層:60.9合計:304.5陽台45.16㎡,平台11.29㎡,屋頂突出物9.59㎡全部備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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