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訴緝字第73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7月28日
裁判案由:偽造有價證券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2年度訴緝字第73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呂瑞聰選任辯護人鄭皓文律師(法扶律師)上列被告因偽造有價證券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偵緝字第295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稱:被告呂瑞聰明知其未取得其子 呂維文 之同意或授權,竟基於偽造有價證券之犯意,於民國100年8月18日,在桃園市○○區○○路0段000號之裕民當舖,冒用呂維文之名義,在本票TH253053號上發票人之欄位偽簽「呂維文」之姓名1枚,足以生損害於呂維文,因認被告呂瑞聰涉犯刑法第201條第1項之偽造有價證券罪嫌
二、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且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及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經查,被告呂瑞聰已於112年3月3日死亡,有金門○○○○○○○○○函暨所附死亡證明1紙附卷可稽,本件不經言詞辯論,逕行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12年7月28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陳品潔
法官蔣彥威法官王鐵雄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韓宜妏中華民國112年7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