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250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2年訴字第250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7月28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2年度訴字第250號公訴人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田兆宇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5132號),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告知被告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檢察官及被告之意見後,經本院合議庭評議後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甲○○持有第二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累犯,處有期徒刑捌月。
扣案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物,沒收銷燬之;扣案如附表編號2所示之物,均沒收之。
事實
一、甲○○(所涉施用第二級毒品部分,業經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下稱新竹地檢署】檢察官以111年度毒偵字第1628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明知大麻、愷他命(Ketamine,俗稱K他命)分別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第3款列管之第二級毒品、第三級毒品,不得非法持有,竟基於持有第二級毒品純質淨重公克20以上、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5公克以上之單一犯意,於111年9月14日某時許,在高雄市○○區○○街00號高雄御宿汽車旅館門口,向真實姓年籍不詳、綽號「 阿祥 」之成年男子,以新臺幣(下同)各4萬元、7萬元之價格,同時購入第二級毒品大麻1包(不包括大麻全草之成熟莖及其製品及由大麻全草之種子所製成不具發芽活性之製品)、第三級毒品愷他命4包而持有之。嗣於111年9月16日8時50分許,為警持本院另案核發之搜索票,至新竹縣○○鄉○○路000○00號執行搜索,當場扣得其於前揭時地購入而非法持有之附表編號1所示第二級毒品大麻1包(驗前純質淨重56.99公克)、附表編號2所示之第三級毒品愷他命4包(總純質淨重41.69公克),而查悉上情。
二、案經新竹市警察局第三分局報告新竹地檢署檢察官偵查後起訴。
理由
壹、程序事項本案被告甲○○所犯持有第二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五公克以上等罪,均非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或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之案件,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進行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合議庭評議後認合於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之規定,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合先敘明。又按簡式審判程序之證據調查,不受第159條第1項之限制,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2定有明文,是於行簡式審判程序之案件,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除有其他不得作為證據之法定事由外,應認具有證據能力。本判決所援引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因本案採行簡式審判程序,復無其他不得作為證據之法定事由,依上開說明,應認具有證據能力。
貳、實體事項
一、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及認定之理由㈠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於警詢、偵查及本院調查、準備、
簡式審判程序中均坦承不諱(見新竹地檢署111年度毒偵字第1628號卷【下稱毒偵卷】第7頁至第9頁、第36頁至其背面,本院卷第117頁至第118頁、第122頁至第123頁、第128頁、第129頁),且有新竹市警察局第三分局搜索扣押筆錄影本、扣押物品目錄表影本各1份、扣案物現場暨秤重、初驗照片12張(見毒偵卷第11頁至第12頁背面、第13頁、第15頁至第20頁)在卷可稽。
㈡又按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稱之「大麻」,依
其附表二編號24所載,係指「不包括大麻全草之成熟莖及其製品(樹脂除外)及由大麻全草之種子所製成不具發芽活性之製品」而言,準此,該所謂「大麻」,即除上揭全草之成熟莖及其樹脂外之製品、種子所製成不具發芽活性之製品以外,其餘任何部位要均屬之。故同條例第11條第4項所定「持有第二級毒品純質淨重20公克以上」者,其中「純質淨重」於「大麻」之情形,係指大麻全草之上開部分之淨重(最高法院101年度台上字第1771號刑事判決意旨參照)。查扣案之如附表編號1所示煙草1包,經送請法務部調查局濫用藥物實驗室以化學呈色法、氣相層析質譜法鑑驗後,檢驗出含第二級毒品大麻成分,淨重56.99公克、驗餘淨重56.92公克、空包裝重0.76公克,且非成熟莖或種子製品,此有法務部調查局濫用藥物實驗室112年1月13日調科壹字第11223000760號鑑定書、112年5月5日調科壹字第11223204000號函暨函附附件照片各1份(見毒偵卷第63頁,本院卷第47頁至第49頁)存卷可考,則揆諸前揭說明,堪認本案扣案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物為第二級毒品大麻,且純質淨重已達20公克以上。
㈢另扣案如附表編號2所示之白色透明結晶4包,亦經送請台灣
尖端先進醫藥股份有限公司以氣相層析質譜儀(GC/MS)、全圖譜掃描(FullScan)進行鑑驗,鑑定結果如附表編號2「鑑定結果」欄所示,定性檢驗結果均為第三級毒品愷他命(Ketamine),總純質淨重41.69公克等情,此有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報告日期111年10月20日編號DAB3176號至DAB3179號毒品證物鑑定分析報告影本各1份(見毒偵卷第56頁至第57頁背面)在卷可稽,是本案扣案如附表編號2所示之物均為第三級毒品愷他命,且總純質淨重已達5公克以上,亦堪以認定。
㈣綜上所述,足認被告本案確持有之第二級毒品大麻純質淨重2
0公克以上、第三級毒品愷他命純質淨重5公克以上之事實無訛。從而,被告前開任意性自白核與事實相符,堪以採信,本案事證明確,其非法持有第二級毒品純質淨重20公克以上、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5公克以上之犯行,均堪予認定,均應依法予以論科。
二、論罪科刑㈠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4項之持有第二
級毒品純質淨重20公克以上之罪、同條例第11條第5項之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5公克以上之罪。被告以一行為同時購入而持有純質淨重20公克以上之第二級毒品、純質淨重5公克以上之第三級毒品,係以一行為同時觸犯數罪名,為想像競合犯,應從一重之持有第二級毒品純質淨重20公克以上之罪。㈡被告前於110年間因賭博案件,經本院以110年度竹簡字第511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於111年3月1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等情,有其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見毒偵卷第40頁至第42頁背面,本院卷第141頁至第147頁)附卷憑參,復為被告所坦認(見本院卷第130頁),是被告於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之5年以內,故意再犯本案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當屬刑法第47條第1項之累犯,茲參酌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775號解釋意旨,衡以被告先前執行完畢者係賭博案件,與本案之罪質有異,倘因此加重最低本刑,恐致生行為人所受的刑罰超過其所應負擔罪責的情形,是不依前揭規定加重其刑。
㈢爰以行為人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明知大麻、愷他命分屬毒
品危害防制條例所定之第二級、第三級毒品,竟無視國家對於杜絕毒品犯罪之禁令,而同時持有純質淨重20公克以上之第二級毒品大麻、純質淨重5公克以上之第三級毒品愷他命,且持有之第二級、第三級毒品數量均鉅,其行為已造成社會秩序之潛在危險,當無任何可取之處,惟考量其犯罪之動機、目的暨持有毒品時間甚為短暫,再衡酌其犯後始終坦認犯行,態度尚可,並兼衡其自述現在其配偶開設之商店幫忙、有2名未成年子女、現與配偶、小孩、岳父同住、勉持之家庭經濟狀況及高中畢業之教育程度(見本院卷第130頁)等一切情狀,認應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三、關於沒收部分㈠按查獲之第一級、第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級、第
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至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後段規定查獲之第三級、第四級毒品,無正當理由而擅自持有者,沒入銷燬之;此應沒入銷燬之毒品,專指查獲施用或持有(未成罪)之第三級、第四級毒品而言;倘屬同條例相關法條明文規定處罰之犯罪行為,即非該條項應依行政程序沒入銷燬之範圍;再同條例對於查獲之製造、運輸、販賣、意圖販賣而持有、以非法方法使人施用、引誘他人施用及轉讓、持有一定數量以上第三級、第四級毒品之沒收,並無特別規定,如其行為已構成犯罪,則該毒品即屬不受法律保護之違禁物,應回歸刑法之適用。再者,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刑法第38條第1項亦定有明文。經查:
㈡扣案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煙草1包,經送請法務部調查局進行
鑑驗後,檢出含第二級毒品大麻成分,業經本院認定如前,是上開扣案物核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定之第二級毒品,為違禁物,自應連同無析離實益之外包裝袋,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諭知沒收銷燬。㈢另扣案如附表編號2所示之白色透明結晶4包經送鑑定後,定
性檢驗結果均為第三級毒品愷他命,且總純質淨重41.69公克等情,業經本院認定如前,被告既非法持有上開純質淨重5公克以上之第三級毒品愷他命,揆諸前揭說明,該等扣案如附表編號2所示之物,雖不屬同條例第18條第1項後段應依行政程序沒入銷燬之範圍,惟仍為不受法律保護之違禁物,自應連同難以完全析離毒品之各只外包裝袋,均應依刑法第38條第1項規定,併予宣告沒收。至各該毒品取樣鑑驗部分,既均已用罄滅失,自均不予諭知沒收銷燬或沒收。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張凱絜提起公訴,檢察官陳亭宇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112年7月28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江宜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華民國112年7月28日
書記官蕭妙如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4項、第5項持有第二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7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五公克以上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20萬元以下罰金。
附表:
編號扣押物品及數量鑑定結果備註1煙草1包暨無從析離之外包裝袋。(人工鑑別編號000000000號)①送驗煙草檢品1包,經檢驗含第二級毒品大麻成分,淨重56.99公克,驗餘淨重56.92公克,空包裝重0.76公克。②左列扣案物非成熟莖或種子製品。①保管字號:新竹地檢署111年度白字第175號(管制條碼編號000000000號),扣押物品清單見毒偵卷第58頁,獲案毒品表影本見本院卷第31頁。②法務部調查局濫用藥物實驗室112年1月13日調科壹字第11223000760號鑑定書、法務部調查局112年5月5日調科壹字第112232040000號函暨函附附件照片各1份(見毒偵卷第63頁,本院卷第47頁至第49頁)。2白色透明結晶4包暨無從析離之外包裝袋。(實驗室分析編號DAB3176號至DAB3179號)①實驗室分析編號:DAB3176號。②驗前淨重:43.657公克。使用量:0.033公克。驗餘淨重:43.624公克。③定性檢驗結果:第三級毒品愷他命(Ketamine)。④定量檢驗結果:純度76.8%,純質淨重33.528公克。①總純質淨重41.69公克。②保管字號:新竹地檢署111年度安字第430號,扣押物品清單見毒偵卷第55頁;本院112年度院安字第27號,扣押物品清單見本院卷第23頁。③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毒品原物鑑定實驗室報告日期111年10月20日編號DAB3176號至DAB3179號毒品證物鑑定分析報告各1份(見毒偵卷第56頁至第57頁背面)。①實驗室分析編號:DAB3177號。②驗前淨重:4.657公克。使用量:0.044公克。驗餘淨重:4.613公克。③定性檢驗結果:第三級毒品愷他命(Ketamine)。④定量檢驗結果:純度85.4%,純質淨重3.977公克。①實驗室分析編號:DAB3178號。②驗前淨重:4.407公克。使用量:0.038公克。驗餘淨重:4.369公克。③定性檢驗結果:第三級毒品愷他命(Ketamine)。④定量檢驗結果:純度80.3%,純質淨重3.538公克。①實驗室分析編號:DAB3179號。②驗前淨重:0.818公克。使用量:0.039公克。驗餘淨重:0.779公克。③定性檢驗結果:第三級毒品愷他命(Ketamine)。④定量檢驗結果:純度79.2%,純質淨重0.647公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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