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280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280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23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2808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其應執行之刑(96年度聲減字第192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編號一所示之罪,減為有期徒刑參月又拾伍日;又其所犯如附表編號二所示之罪,減為有期徒刑壹月又拾伍日,應執行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於如附表所列日期犯如附表所列之罪,經如附表所列之法院判處如附表所列之刑確定在案,其所犯上開各罪,犯罪時間均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所犯附表所列之罪,核與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規定相符,爰依同條例第8條第
1項、第3項、第9條、第10條第2項、第12條,聲請裁定減刑並定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查受刑人於如附表所列日期所犯如附表所列之罪,均經判處如附表所列之刑確定在案,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各該判決書附卷可稽。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均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定其應執行之刑,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至原判決沒收之部分,不在減刑範圍以內,應照原判決執行。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3項、第9條、第10條第2項、第12條,刑法第51條第
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7月23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陳靜茹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彭麗紅中華民國96年7月23日附表:受刑人甲○○減刑及定應執行之刑案件一覽表┌────────┬─────────┬─────────┐│編號│一│二│├────────┼─────────┼─────────┤│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柒月│有期徒刑參月│├────────┼─────────┼─────────┤│犯罪日期│96年1月底│96年1月底│├────────┼─────────┼─────────┤│偵查(自訴)機關│板橋地檢96年度毒偵│板橋地檢96年度毒偵││年度案號│字第1246號│字第1246號│├───┬────┼─────────┼─────────┤││法院│本院│本院││├────┼─────────┼─────────┤│最後│案號│96年度訴字第1046號│96年度訴字第1046號││事實審├────┼─────────┼─────────┤││判決日期│96年5月11日│96年5月11日│├───┼────┼─────────┼─────────┤││法院│本院│本院││├────┼─────────┼─────────┤│確定│案號│96年度訴字第1046號│96年度訴字第1046號││判決├────┼─────────┼─────────┤││判決確定│96年6月11日│96年6月11日│├───┴────┼─────────┼─────────┤│所犯法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10條第2項│├────────┼─────────┼─────────┤│合於中華民國九十│第2條第1項第3款│第2條第1項第3款││六年罪犯減刑條例│││├────────┼─────────┼─────────┤│減刑刑期暨易科罰│有期徒刑參月又拾伍│有期徒刑壹月又拾伍││金之折算標準│日│日│├────────┼─────────┴─────────┤│附註│以上二罪,本院曾以96年度訴字第1046號刑│││事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8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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