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264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23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2643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在臺灣臺北看守所羈押中)上列受刑人因竊盜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96年度聲減字第172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均減刑,詳如附表所載,其中附表編號一、二應執行罰金叁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經判處如附表所列之刑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均在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所犯等罪悉合於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所列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本件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10條第2項,刑法第42條3項、第41條第1項前段、第51條第7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7月23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李麗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周百川中華民國96年7月23日受刑人甲○○減刑及定應執行之刑案件一覽表┌────────┬────────┬────────┬────────┐│編號│一│二│三│├────────┼────────┼────────┼────────┤│罪名│竊盜│竊盜│竊盜│├────────┼────────┼────────┼────────┤│宣告刑│罰金新臺幣4000元│罰金新臺幣4000元│拘役40日│├────────┼────────┼────────┼────────┤│犯罪日期│95年11月間某日│95年12月7日│95年10月25日│├────────┼────────┼────────┼────────┤│偵查(自訴)機關│板橋地檢95年度速│板橋地檢95年度速│板橋地檢95年度偵││年度案號│偵字第1752號│偵字第1752號│字第24855號│├───┬────┼────────┼────────┼────────┤││法院│板橋地方法院│板橋地方法院│板橋地方法院││├────┼────────┼────────┼────────┤│最後│案號│96年度簡字第491│96年度簡字第491│95年度簡字第7263││事實審││號│號│號││├────┼────────┼────────┼────────┤││判決日期│96年1月31日│96年1月31日│96年3月13日│││││││├───┼────┼────────┼────────┼────────┤││法院│板橋地方法院│板橋地方法院│板橋地方法院││├────┼────────┼────────┼────────┤│確定│案號│96年度簡字第491│96年度簡字第491│95年度簡字第││判決││號│號│7263號││├────┼────────┼────────┼────────┤││判決│96年4月2日│96年4月2日│96年4月27日│││確定日期││││├───┴────┼────────┼────────┼────────┤│所犯法條│刑法第320條第1項│刑法第320條第1項│刑法第320條第1項││││││├────────┼────────┼────────┼────────┤│合於中華民國九十│第2條第1項第3款│第2條第1項第3款│第2條第1項第3款││六年罪犯減刑條例││││├────────┼────────┼────────┼────────┤│減刑刑期褫奪公權│罰金新臺幣2000元│罰金新臺幣2000元│拘役20日││期間或罰金額│,如易服勞役,以│,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1日││├────────┼────────┼────────┼────────┤│備註│板橋地檢96年度執│板橋地檢96年度執│板橋地檢96年度執│││罰字第262號│罰字第262號│字第5119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