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866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8月1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促字第8660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修偉 上列聲請人與 潘秀琴 即許潘秀琴即 許志麟 即 許賢聰 之繼承人、許志麟即許賢聰之繼承人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被繼承人許志麟即許賢聰之繼承系統表及其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並應陳報其合法繼承人為本件債務人。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8月13日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