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1814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1814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1月0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8年度司促字第18142號聲請人即債權人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嘉賢 代理人 黃鈺穎 相對人即債務人 林順龍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捌拾壹萬捌仟玖佰叁拾柒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第一項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8年11月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涂承嗣附表:
┌──┬───────┬──────────┬──────────┬───────┐│本金│請求金額│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818937元│自民國108年8月6日起│至民國108年9月5日止│年息8.78%│││││││││├──────────┼──────────┼───────┤│││自民國108年9月6日起│至民國109年6月5日止│年息10.536%│││││││││├──────────┼──────────┼───────┤│││自民國109年6月6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8.78%│││││││└──┴───────┴──────────┴──────────┴───────┘附件:
一、緣債務人林順龍於民國(下同)107年07月06日向債權人申請借款新臺幣(下同)100萬元整,借期至112年07月06日屆滿,利息自撥款日起,依本行個人金融放款產品指標利率加碼年息7.72%機動計付。
二、上開借款均自債權人實際撥款日起,按月繳付本息,並約定債務人遲延還本或付息時,應按原借款利率1.2倍計付遲延利息,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九期,自第十期後回復依原借款利率計收遲延期間之利息。若為零利率貸款者,遲延利息利率依法定利率年利率5%計算(個金授信總約定書第四條)。
三、債務人對前開借款本息僅繳納至108年08月06日,經債權人屢次催索,債務人始終置之不理,誠屬非是,依個金授信總約定書第廿一條第一款之約定,債務人之債務已為全部到期,債權人自得請求債務人應一次償還餘欠借款本金818,937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遲延利息。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規定,聲請貴院就前項債權依督促程序迅賜對債務人核發支付命令,實感德便。
五、證物名稱及件數:1.信用借款約定書暨個金授信總約定書乙份。2.放款往來明細查詢乙份。3.利率變動表乙份。4.戶籍謄本乙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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