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866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9月2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7年度司促字第8660號債權人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修偉 債務人 潘秀琴 即許潘秀琴即 許志麟 即 許賢聰 之繼承人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佰伍拾肆萬陸仟伍佰捌拾玖元,及自民國九十六年十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一‧二五計算之利息,暨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7年9月28日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