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2年度雄簡字第1424號民事宣示筆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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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訴訟代理人 林彥甫
陳秀卿
被 告 周洂汎 (原名: 周玉婕 )
上列當事人間102年度雄簡字第1424號請求清償消費款事件於中
華民國102年8月6日下午2時25分言詞辯論終結,並於同年月
13日下午5時在本院高雄簡易庭民事第三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
席職員如下:
法 官 賴建旭
書 記 官 湯正裕
朗讀案由。
兩造均未到庭。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陸萬壹仟肆佰貳拾壹元,及自民國九
十八年二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九點九
九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柒佰柒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被告前向伊請領信用卡使用,並領用卡號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00000000號之信用卡,依約被告得於特
約商店記帳消費,但應於次月繳款截止日前向伊清償,逾期
應按週年利率19.71%計付之利息。被告迄至民國98年2月
27日止,累計積欠伊消費本金新臺幣(下同)161,421元未
償還等情,業據其提出歷史帳單查詢、帳務明細表、信用卡
申請書、信用卡約定條款等為證,經本院核對無訛,而被告
經合法通知未到場爭執,本院經調查證據之結果,認原告主
張之事實堪信為真且有理由,爰判決如主文。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華民國102年8月13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
書記官湯正裕
法官賴建旭
係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2年8月13日
書記官湯正裕
訴訟費用計算式:
裁判費(新臺幣)1,770元
合計1,77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