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屏補字第213號
原 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豊彥
訴訟代理人 陳佩伶
陳奕甫
被 告 莊桂花 即 莊明來 之繼承人
上列當事人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
請視為起訴,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0,666元,扣
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00元,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7日內向
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15 日
屏東簡易庭 法 官 陳怡先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16 日
書記官 孫秀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