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2年度雄簡字第1414號民事宣示筆錄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高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統民
訴訟代理人  吳清貴
被   告  鄭冠霖
       吳淑娟
       鄭裔誠
上列當事人間102年度雄簡字第1414號清償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
102年8月6日上午9時14分言詞辯論終結,並於同年8月13日
下午4時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民事第一法庭公開宣示
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郭育秀
  書 記 官 黃園芳
朗讀案由。
兩造均未到庭。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萬叁仟貳佰捌拾柒元,及自民國
一○一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一點八三計算之
利息,暨自民國一○一年十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
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
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伍佰壹拾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借款人即被告鄭冠霖於民國93年6月24日邀同連帶
保證人即被告吳淑娟、鄭裔誠陸續向原告借款本金計新臺幣
133,193元,並簽立借據為憑。本案係學生就學貸款,依其
償還辦法借款人應於該階段學業完成後滿一年之日為開始償
還日期,而借款人於95年6月畢業,依約應自96年7月1日
開始還款,詎被告自101年9月1日起即不為清償,迄今尚
積欠其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金額、利息及違約金未給付之事
實,業據其提出放款借據、就學貸款申請撥款通知書、放款
客戶授信明細查詢單、郵匯局一年期機動定儲利率表及就學
貸款利率沿革一覽表為證,經本院核對無訛,且被告經合法
通知未到場爭執,本院經調查證據之結果,認原告主張之事
實堪信為真且有理由,爰判決如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
中華民國102年8月13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
書記官黃園芳
法官郭育秀
訴訟費用計算式:
裁判費(新臺幣)1,110元
公示送達登報費400元
合計1,510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2年8月13日
書記官黃園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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