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法院100年度行專訴字第43號裁定

裁判字號:智慧財產法院100年行專訴字第43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7月08日

裁判案由:發明專利舉發


智慧財產法院行政裁定
100年度行專訴字第43號原告 胡厚飛 訴訟代理人 林殷世 律師被告經濟部智慧財產局代表人 王美花 (局長)住同上
參加人 陳志宏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因發明專利舉發事件,應命參加人獨立參加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志宏應獨立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
理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行政訴訟法第4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原告前於95年12月12日以「具接頭之中空握把套筒扳手」向被告申請發明專利,經被告審查後,准予專利,並發給發明專利第I311093號專利證書。嗣參加人以系爭專利違反專利法第22條第4項之規定為由,提出舉發,經被告審查,認系爭專利確有違反上開規定事由,乃為「舉發成立,撤銷專利權」之處分,原告不服,提起訴願,經訴願駁回,原告猶未甘服,遂提起本件行政訴訟,本院因認參加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參酌首揭說明,爰裁定命參加人參加訴訟。
中華民國100年7月8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李得灶
法官林欣蓉法官汪漢卿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聲明不服。
中華民國100年7月11日
書記官邱于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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