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司繼字第28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4月09日
裁判案由:拋棄繼承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繼字第289號聲請人 鄭彩蓮 代理人 陳建宏 上列聲請人聲請拋棄繼承事件,未據聲請人繳納聲請費,查本件應徵第一審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家事事件審理細則第41條第2項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4月9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翟天翔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提出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4月10日
書記官陳麗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