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360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7月1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6年度司促字第3607號債權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魏江霖 債務人 詹益承
詹德生 詹雅 萍(即 柳善慧 之繼承人)詹 益麟 (即柳善慧之繼承人)
一、債務人 詹益麟 、 詹雅萍 應於繼承被繼承人柳善慧之遺產範圍內與詹益承、詹德生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拾壹萬陸仟叁佰肆拾陸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詹益承前就讀臺北大學邀同債務人詹德生及案外人柳善慧(已辭世)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訂借就學貸款放款借據共10筆,金額總計為新臺幣(下同)241,908元,約定應於借款人該階段學業完成(含休退學)或退伍後滿一年之日起開始分120期,每滿一個月為一期平均攤還本金或本息,倘借款人不依期償還本金或本息時,除應自遲延日起按約定利率計付遲延利息外,另按遲延還本付息部份,本金自到期日起,遲延利息自付息日起,照應還款額,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借款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者,按借款利率百分之二十加計違約金。
(二)詎債務人詹益承自0000000起即未依約履行債務,迄今尚欠本金116,346元未還,經聲請人催討未果,依據借據條款第七條約定任何一宗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金時,即視為全部到期。
(三)查案外人柳善慧已於100.10.14辭世,債務人詹雅萍、詹益麟為其法定繼承人,且未於法定期限內聲請拋棄或限定繼承,應依民法第1148條、1153條規定及民法繼承編施行細則第1條之2規定,對被繼承人之債務在限定繼承所得之遺產內負連帶責任,故債務人詹雅萍、詹益麟應對案外人(被繼承人)柳善慧所擔保之債務在繼承所得之遺產範圍內,負連帶清償責任。
(四)本件就學貸款係政策性貸款,懇請鈞院向債務人住所送達,無法送達時,酌情依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八條第一項之規定,准予寄存送達,又本件係請求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依督促程序對債務人等發支付命令,實感德便。
釋明文件:放款借據影本、撥款通知書、就學貸款放出查詢單及利率表、繼承相關文件。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6年7月1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張淳軒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6年7月14日
書記官孫銘宏附表106年度司促字第3607號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詹益承、詹│自民國105年1│至民國106年0│年息百分之一點│││116346│益麟、詹雅│2月01日起│4月19日止│一五│││元│萍、詹德生├──────┼──────┼───────┤││││自民國106年0│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二點│││││4月20日起││一五│└──┴───┴─────┴──────┴──────┴───────┘違約金: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詹益承、詹│自民國106年0│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116346│益麟、詹雅│1月02日起││內者依上開利率│││元│萍、詹德生│││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