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除字第240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除字第240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3月13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2年度除字第240號聲請人 張陳洋嬌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1年度司催字第1411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各於民國101年12月17日、102年1月1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3月13日
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薛中興
法官林伊倫法官張宇葭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2年3月13日
書記官余富琦┌───────────────────────────────────────┐│附表:支票102年度除字第240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金額│發票日│支票號碼│申報權│││││(新台幣)│││利期間│├──┼───┼────────┼─────┼───────┼─────┼───┤│001│ 盧貞祥合作金庫商業銀行│17,000元│101年8月20日│AQ0000000│4個月││││六合分行│││││├──┼───┼────────┼─────┼───────┼─────┼───┤│002│盧貞祥│合作金庫商業銀行│17,000元│101年9月20日│AQ0000000│5個月││││六合分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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