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司促字第396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1月2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2年度司促字第3965號債權人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代理人 李政葦 債務人 王孟傑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㈠新台幣壹萬玖仟叁佰伍拾叁元,及自民國九十三年五月十
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日息萬分之五點四計算之利息,暨其延滯第一個月當月計付逾期手續費新臺幣壹佰伍拾元,延滯第二個月當月計付逾期手續費新臺幣叁佰元,延滯第三個月(含)以上者每月計付逾期手續費新臺幣陸佰元,超過六個月(含)以上則不收違約金。
㈡新台幣叁萬壹仟零壹拾肆元,及其中新台幣貳萬柒仟壹佰
肆拾肆元,自民國九十四年四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2年1月28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陳佐政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