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消債補字第4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3月13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消債補字第45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洪鈺仙 上列聲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如附件所示文件到院。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件所示資料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102年3月13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家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3月13日
書記官王文心附件:
一、請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條第3項規定預納郵務送達費新臺幣(下同)4,420元,即按本件債權人12人及債務人總人數共13人,以每人10份,每份34元計算,共4,420元【計算式:(12+1)X10X34=4,420元】。
二、聲請人之全部存摺影本(含薪資存摺、證券存摺、集保存摺等),除註明其種類、附完整清晰封面及內頁明細外,尚須補登資料至本裁定送達之日後。
三、請提出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中所列舉之聲請更生前兩年每月必要支出項目中之電話費用證明文件?及與朋友 張家瑞 合租房屋並分擔水電瓦斯費比例之證明文件?
四、請說明聲請人現任職於何處?每月可得薪資數額為何?並提出在職證明文件及每月受領薪資證明文件,如為薪資轉帳存摺影本,須附完整清晰內頁資料並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之後。
五、請說明受扶養權利人 盧重村 、 盧冠蓁 、 盧冠蓉 之父親有無負擔扶養費?負擔比例為何?
六、聲請人及受扶養權利人盧重村、盧冠蓁、盧冠蓉是否領有社會補助、津貼,請說明每月領取金額及領取期限,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如政府機關補助公文、轉帳交易明細等)。
七、提出所有以聲請人為要保人或受益人之有效任意保險契約書或保單影本,及該等保單之「保單價值準備金」證明文件、依約已可領取之保險給付項目、金額。並列計算式說明當年度之所有保費繳納總支出為何(須由保險公司出具證明文件)。
八、聲請人是否有民間債權人,如有,積欠之債務為何?並請提出與民間債權人之借貸證明文件(如借貸契約等)。
九、以上證明文件請貼標籤紙依序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