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0年簡字第72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5月28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10年度簡字第72號公訴人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張詠震
林宥任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後(109年度偵字第4166號、第4167號),因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爰不經通常訴訟程序(原案號:109年度易字第674號),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文張詠震共同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五公克以上,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編號1至6所示之物均沒收之。林宥任共同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五公克以上,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編號1至6所示之物均沒收之。
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林宥任為供己施用,基於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5公克以上之犯意,於民國109年6月上旬某日,在雲林縣虎尾鎮天橋下某處,以不詳之代價,向真實姓名、年籍不詳,綽號「葉仔」之男子,同時購買如附表編號1至6所示之毒咖啡包及愷他命,而同時持有如附表編號1至6所示之第三級毒品。嗣於109年6月9日10時許,林宥任聯繫張詠震駕駛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小客車前往接載,張詠震到場後知悉林宥任持有上開第三級毒品,竟與林宥任共同基於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5公克以上之犯意聯絡,同意將該等毒咖啡包及愷他命裝載於該車而與林宥任共同持有,並一同前往虎尾鎮頂南29號珍愛汽車旅館807號房施用上開毒品。嗣張詠震駕駛上開汽車將林宥任送回林宥任位雲林縣虎尾鎮之住所下車,再將施用剩餘之上述毒品載運駛離而繼續持有。翌(10)日,張詠震將前開毒品裝載於上開汽車駕駛座下,與林宥任欲一同返回珍愛汽車旅館807號房整理物品,然為到場員警於珍愛汽車旅館807號房查獲附表編號6、8至10所示之物;再於張詠震之車輛駕駛座下,查獲如附表編號1至5所示之第三級毒品,及附表編號7所示之K盤,始悉上情。
二、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張詠震、林宥任於本院審理時均坦承不諱(見本院易字卷第75頁至第79頁、第144頁至第147頁),復有AQP-2919自小客車車輛及扣案物照片22張(見警1181卷第113頁至第133頁、偵4167卷第55頁)、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109年7月30日草療鑑字第1090700411號鑑驗書、109年8月6日草療鑑字第1090700412號鑑驗書、110年3月30日草療鑑字第1100300509號鑑驗書、110年4月7日草療鑑字第1100300510號鑑驗書各1份(見偵4166卷第57頁至第67頁;本院易字卷第177頁至第179頁)、立人醫事檢驗所濫用藥物尿液檢驗報告2份(見偵4166卷第55頁、偵4167卷第71頁)、雲林縣警察局虎尾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暨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收據2份(見警1181卷第41頁至第59頁)、雲林縣警察局虎尾分局委託檢驗尿液代號與真實姓名對照認證單2份(見警1181卷第61頁、第65頁)、應受尿液採驗人尿液檢體採集送驗紀錄表2份(見警1181卷第63頁)、自願受搜索同意書1份(見警1181卷第89頁)、勘察採證同意書1份(見警1181卷第91頁)、雲林縣警察局虎尾分局查獲施用(持有)毒品案件經過情形紀錄表2份(見警1181卷第101頁至第103頁)、雲林縣虎尾分局虎尾派出所110報案紀錄單(見警1181卷第109頁)、APQ-2919自用小客車車輛詳細資料報表1份(見警1181卷第111頁)在卷可稽,並有如附表所示之扣案物足資佐證。又扣案如附表編號1至6所示之物,經送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檢驗結果,檢出含有第三級毒品成分純質淨重5公克以上等情,有附表編號1至6「備註」欄所示之鑑驗書存卷可參。足認被告張詠震、林宥任之自白與事實相符,堪以採信。綜上所述,本件事證明確,被告張詠震、林宥任之犯行洵堪認定,俱應依法論科。
三、新舊法比較:被告張詠震、林宥任行為後,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5項業於109年1月15日修正公布,並於同年7月15日施行,修正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5項規定:「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20公克以上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30萬元以下罰金。」;修正後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5項則規定:「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5公克以上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20萬元以下罰金。」是修正後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5項,就構成要件及處罰規定,均有所更動,本件被告張詠震、林宥任共同持有第三級毒品之純質淨重超過20公克,是其無論依新舊法,均已符合犯罪構成要件。就法定刑之新舊法比較結果,修正後之新法較有利於被告,依刑法第2條第1項但書規定,自應適用新法之規定。
四、核被告張詠震、林宥任所為,均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5項之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五公克以上罪。被告張詠震、林宥任就上開犯行,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為共同正犯。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2人明知毒品對個人健康及社會秩序戕害甚鉅,仍漠視毒品之危害性,為供己施用而共同持有扣案如附表編號1至6所示之第三級毒品,所為實屬不該,惟念及被告2人於本院審理時均坦承犯行,具有悔意之犯後態度,兼衡被告張詠震前有肇事逃逸、賭博、毒品等前案紀錄,素行非佳,自述為高職畢業之智識程度,從事開怪手工作,月收入約新臺幣(下同)4萬元,未婚,有一個甫出生5個月之非婚生子女,家中尚有父母、胞姊、胞弟;被告林宥任前有賭博、傷害、毒品、酒駕等前案紀錄,素行非佳,自述為高職畢業之智識程度,從事送貨工作,月收入約2萬8,000元,未婚,家中尚有父母、胞兄、胞妹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均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五、沒收部分:㈠扣案如附表編號1至6所示之物,經送驗均檢出含第三級毒品
之成分,有附表編號1至6「備註」欄所示之鑑驗書附卷為據(驗出之毒品種類、成分、純質淨重、出處,均如附表編號1至6所示),既屬違禁物,且均為被告張詠震、林宥任共同持有,被告2人均有事實上處分權,爰均依刑法第38條第1項之規定,宣告沒收;上開毒品與包裝袋沾染之毒品無法澈底析離,依同規定併予沒收;至鑑驗耗失之毒品部分,既已滅失,爰不另為沒收之宣告。
㈡扣案如附表編號7至10所示之物,被告張詠震於審理時稱:K
盤(含K卡)是我與被告林宥任1人1個,是 施用愷 他命所用,與本案無關,其餘物品不知是何人的,與本案無關等語(見本院易字卷第147頁)。被告林宥任於本院審理時稱:上開物品均是我所有,只要是毒品就與本案有關等語(見本院易字卷第78頁)。審酌扣案如附表編號7至10所示之物均非第三級毒品,與本案被告2人所犯之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5公克以上之罪無關,爰不予宣告沒收。
六、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第454條第1項、第450條第1項、第451條之1第3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5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2條第1項但書、第28條、第41條第1項前段、第38條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七、本案就被告張詠震部分,係依檢察官請求科刑暨被告表明願受科刑範圍所為之科刑判決,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1第
2項之規定,被告張詠震與檢察官均不得上訴。另就被告林宥任部分,係依被告林宥任具體求刑之範圍內所為之科刑判決,揆諸刑事訴訟法455條之1第2項之規定,被告林宥任不得上訴,檢察官如不服被告林宥任部分之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本案經檢察官黃煥軒提起公訴,檢察官李承桓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110年5月28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黃偉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郭美儀中華民國110年5月28日附錄本判決論罪法條全文:
修正後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持有第一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3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二級毒品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2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一級毒品純質淨重10公克以上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百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二級毒品純質淨重20公克以上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7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5公克以上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2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四級毒品純質淨重5公克以上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之器具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10萬元以下罰金。附表(扣案物附表):
編號名稱數量所有人/持有人是否沒收備註1第三級毒品(毒品咖啡包)--彩色螺旋包裝1包張詠震林宥任是抽驗未開封標示「DIABLO」彩色螺旋包裝1包(檢品外包裝編號20,檢品編號B0000000):①驗前總淨重9.1258公克,驗餘總淨重5.1671公克。②檢出:三級毒品⑴3,4-亞甲基雙氧苯基乙基胺丁酮,檢驗前淨重9.1258公克,純度<1%。⑵4-甲基乙基卡西酮檢驗前淨重9.1285公克,純度<1%。⑶4-甲基甲基卡西酮檢驗前淨重9.1258公克,純度1.7%,純質淨重0.1551公克。⑷甲基-N,N-二甲基卡西酮檢驗前淨重9.1258公克,純度<1%。⑸ 硝西泮 檢驗前淨重9.1258公克,純度<1%。參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109年8月6日草療鑑字第1090700412號檢驗書,偵4166卷第63頁。本院109年度保管檢字第6242-1號扣押物品清單(參本院卷第35頁)。2第三級毒品(毒品咖啡包)--紅綠相間包裝102包張詠震林宥任是抽驗未開封標示「DIABLO」紅綠相間包裝5包(檢品外包裝編號16、36、51、78、100,檢品編號B0000000):①驗前總淨重43.6922公克,驗餘總淨重28.3506公克。②檢出:三級毒品⑴3,4-亞甲基雙氧苯基乙基胺丁酮,檢驗前淨重43.6922公克,純度<1%。⑵4-甲基乙基卡西酮檢驗前淨重43.6922公克,純度<1%。⑶4-甲基甲基卡西酮檢驗前淨重43.6922公克,純度2.3%,純質淨重1.0049公克。⑷甲基-N,N-二甲基卡西酮檢驗前淨重43.6922公克,純度<1%。⑸硝西泮檢驗前淨重43.6922公克,純度<1%。參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109年8月6日草療鑑字第1090700412號檢驗書,偵4166卷第63頁至第67頁。本院109年度保管檢字第6242-1號扣押物品清單(參本院卷第35頁)。送驗未開封標示「DIABLO」紅綠相間包裝102包,送驗單位指定鑑驗5包,並同意依檢品成分、外觀、顏色,分別取樣併同乙個檢品編號鑑驗純質淨重;推估檢驗前淨重887.6368公克,4-甲基甲基卡西酮純質淨重20.4156公克;2-氟-去氯愷他命檢驗前總淨重11.9332公克,總純質淨重10.7041公克;4-甲基甲基卡西酮推估檢驗前總淨重896.7626公克,總純質淨重20.5707公克。3第三級毒品愷他命1包張詠震林宥任是檢品外包裝編號1,檢品編號B0000000):①驗前淨重11.9332公克,驗餘淨重10.7114公克。②檢出:三級毒品⑴2-氟-去氯愷他命。⑵檢驗前淨重11.9332公克,純度89.7%,純質淨重10.7041公克參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109年8月6日草療鑑字第1090700412號檢驗書,偵4166卷第65頁。本院109年度保管檢字第6242-1號扣押物品清單(參本院卷第35頁)。4第三級毒品愷他命1包張詠震林宥任是檢品編號B0000000(取樣自B0000000):①驗前淨重0.1245公克,驗餘淨重0.0955公克。②檢出:三級毒品⑴愷他命。⑵檢驗前淨重0.1245公克,純度91.1%,純質淨重0.1134公克。參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110年4月7日草療鑑字第1100300510號檢驗書,本院卷第179頁。本院109年度保管檢字第6242-1號扣押物品清單(參本院卷第35頁)。5第三級毒品愷他命1瓶張詠震林宥任是檢品外包裝編號2,檢品編號B0000000(取樣自B0000000):①驗前淨重0.7794公克,驗餘淨重0.5917公克。②檢出:三級毒品⑴愷他命。⑵檢驗前淨重0.7794公克,純度99%,純質淨重0.7716公克。參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109年8月6日草療鑑字第1090700412號檢驗書,偵4166卷第65頁。本院109年度保管檢字第6242-1號扣押物品清單(參本院卷第35頁)。6第三級毒品愷他命殘渣袋1袋張詠震林宥任是殘渣袋1只。驗出結果:三級毒品。2-氟-去氯愷他命、愷他命。參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110年3月30日草療鑑字第1100300509號檢驗書,本院卷第177頁。。本院109年度保管檢字第6242-1號扣押物品清單(參本院卷第35頁)。7K盤(含K卡)2個張詠震林宥任否本院109年度保管檢字第6242-2號扣押物品清單(參本院卷第37頁)。與本案無關。8笑氣瓶氣嘴2個張詠震林宥任否與本案無關,未入雲檢及本院贓物庫9吸食笑氣工具(氣球)5個張詠震林宥任否與本案無關,未入雲檢及本院贓物庫10笑氣鋼瓶2個張詠震林宥任否與本案無關,未入雲檢及本院贓物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