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8年度訴字第327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8年訴字第327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2月21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八十八年度訴字第三二七四號
原告甲○○被告乙○○
丙○○右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八十九年二月十六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左:
主文原判決正本主文欄第一項原為「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玖萬捌仟玖佰陸拾柒元...
」,應更正為「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拾萬零柒佰元...」。
原判決正本主文欄第四項原為「...但被告丙○○於假執行實施前,以新臺幣玖萬捌仟玖佰陸拾柒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假執行。」,應更正為「...但被告丙○○於假執行實施前,以新臺幣拾萬零柒佰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假執行。」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文欄,核與判決之理由欄,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二月二十一日
民事第民六庭法官劉坤典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二月二十二日
書記官王朝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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