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8年度婚字第23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8年婚字第23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2月21日

裁判案由:離婚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八十八年度婚字第二三五號
原告乙○○被告甲○○右當事人間請求離婚等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八十九年四月十日下午三時十分在本院家事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二月二十一日
家事法庭法官洪遠亮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二月二十三日
書記官王俊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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